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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罚有违行政处罚法理
王金勇 董利国
规定执法人员可对违规吸烟者或单位直接进行处罚,不会有“教育提醒”环节,看似执法力度更大,处罚更严厉,但恐怕难逃行政处罚的法理拷问和缺乏人性化的舆论责难。
应该说,北京市控烟条例一旦通过,相关执法机构完全能以此为法律依据,对吸烟违法者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北京市控烟条例,不应当违背其上位法即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由此可知,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行政处罚实施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必须一以贯之,而不应当在个别的执法领域予以偏废。
教育提醒和行政处罚并非是有你无我的生死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对立统一关系。设定行政处罚,不仅仅是惩罚违法者,并通过惩罚防止其再次违法,而且是寓教育于惩罚之中,使违法者通过处罚受到教育,自觉遵守法律秩序,同时也教育他人维护法律,提高法制观念。因此,只教育不处罚,重教育轻处罚当然不行,但只处罚不教育,或者以罚代教、一罚了事也不行,都无法得到最佳的执法效果。现实中控烟执法的城市虽越来越多,但毕竟尚属新生事物。即便相关的控烟法律有一定的宣传普及时间,但依然可能会有相当数量的民众因对法律条文缺乏及时的认知或存在误解(如不认为某场所为公共场所)等原因,而“沦为”执法对象。这时候,如果欠缺教育提示等环节,直接进入处罚程序,容易形成“罚款经济”的心理误解,也可能显得不够人性化而酿成执法冲突。
事实上,“教育提醒”往往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扩大处罚的执法正效果、正能量。行政处罚法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落实,设定了处罚告知制度,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具体到控烟执法,当执法者对相关违规吸烟者予以处罚时,明确告知其什么地方属于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能吸烟的新法规依据和进行处罚的现实理由等事项,这样的“告知”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提醒”,不仅完成了执法机关的法定“告知”义务,对新出台的控烟条例也是一种较好的普法宣传,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原标题:直接罚有违行政处罚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