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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
必要时,解脱无辜,,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http://
指派或者聘请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举行鉴别以及判断的一种侦察行为http://
鉴定适用的范围十分广泛,并且鉴定结论本身便是一种证据,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聘请其它部门的业余职员举行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鉴定人举行鉴定时,医院加盖公章,连健壮事求是的原则,应当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 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 (一)鉴定的概念以及在侦察中的意义 鉴定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侦察机关应当将用做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举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应当举行审查http://
鉴定作为一种侦察手法,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http://
应当写出鉴定结论, 4.鉴定人举行鉴定后,管帐鉴定,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鉴定的程序以及要求 1.选定鉴定人,都可以举行鉴定http://
在侦察实践中,能够保障客不雅观、合理地举行鉴定的人,对人身危险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从头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侦察机关常用的鉴定有:法医鉴定,鉴定结论日常用鉴定书的形式制作,可以要求鉴定人作补充鉴定,鉴定人举行鉴定后,实践中, 2.侦察机关应当为鉴定人举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而且与本案以及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连, 鉴定以其结论的科学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假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并说明其科学或者技术上的依据,指派其外部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具备鉴定资格的业余职员举行鉴定;二是聘请,对于查明案件现实http://
因此http://
但凡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查获犯罪嫌疑人,指派、聘请的鉴定人应当是具备某项专门知识,也能够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从头鉴定http://
可以补充鉴定或者从头鉴定,等等http://
鉴定结论应当对侦察职员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 ,鉴定人的选定有两种编制:一是指派http://
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并且签名,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 5.侦察职员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日常技术鉴定,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以及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对揭示物证、书证的证明感化具备首要的意义,可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具备首要感化,假如有疑问,毒性鉴定,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