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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起诉书及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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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起诉书及证据清单 (2011-06-19 18:05:23)
标签: 杂谈
民事起诉书
原告:张和平
住址:福建省长乐市某地
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杜安远
住址:河南省罗山县某地
身份证号:******
电话:******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余款二十万元;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张和平将其拥有的某海鲜美食购物广场六里桥店内的凉菜、茶点摊位的经营权转让给被告杜安远,被告同意付给原告经营权转让费二十九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协议时被告预付九万元,待被告与业主方(某海鲜美食购物广场六里桥店)签订经营权协议后五日后,开业十日内付清余款二十万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张明安将上述经营权转让给被告,被告也已在上述营业场所内开业数月。但被告拖欠合同余款二十万元至今未付。
原告认为,本案协议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被告方违反协议约定,拖欠余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付清拖欠的合同余款20万元。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张和平案证据清单
一、2009年12月19日张和平与杜安远签订的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转让“某海鲜美食购物广场六里桥店”内凉菜、茶点摊位经营权的合同关系。
二、2009年12月30日张和平与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证明张和平与业主方有经营权租赁关系,将其经营权租赁给被告合法有效。
三、2009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证明双方存在转让经营权的合同关系。
四、2010年1月10日张和平向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过户的申请》,某公司签字同意张和平的经营权过户申请。证明原告已向业主方提出过户申请且已得到业主方的同意。
五、张和平与杜安远谈话的录音材料,证明杜安远认可涉案摊位一直是由其经营。
六、2010年2月1日杜安远向北京鸿运金祥商贸有限公司交纳凉菜及水电费的收据,证明涉案摊位一直由杜安远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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