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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不适用劳动法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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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不适用劳动法的经济补偿 (2011-09-07 16:10:33)
标签: 教育
徐某自
一、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第一,本案不是劳动合同争议,是劳务合同争议
劳动合同争议是在我国《劳动法》调整范畴内的案件。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者,不包括依法退休的职工。我国《宪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按照国务院
根据以上文件的规定,劳动法所指的劳动者应该是指
二,学校解聘徐某不属于违约
按照双方
综上所述,学校给徐某评价为不能胜任工作,是正确地。解聘是符合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不存在违约问题。
第三,不同意经济补偿要求
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的法律依据是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在本文第一条中已经解释清楚,本案不是劳动关系纠纷,是劳务关系、经济关系纠纷。徐某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自然也不在劳动者经济补偿办法的范围内。只受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约束,按合同第五条,第二款中约定:“甲方可提供一个月的自谋工作时间,并发放本月基本工资”。学校是
二、仲裁委认定不属于受理范围
查明的事实:徐某于
仲裁委认为:对学校所聘人员的考核,及所聘人员是否胜任工作,应由其单位确定,不属于本委受理范围。被诉人依据《聘任合同书》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不再聘任申诉人,同时按《聘任合同书》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申诉人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的做法,并无不当。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本案经调解无效,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一审法院认定形成劳动关系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徐某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系北京市宣武区某小学的退休教师,其于
学校对徐某不能胜任美术教学工作,未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徐某不服学校解聘决定,申诉至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徐某的申诉请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海劳裁字(
法院认为,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学校与徐某签订的聘任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聘任合同符合劳动法及劳动部的上述规定,该聘用合同合法有效,徐某与学校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故学校称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之抗辩理由,本院不予认定。学校称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系徐某不胜任本职工作,但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且其向徐某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中亦未说明该理由,亦未提前
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徐某二OO一年二月至七月的工资一万二千零七十元八角,并加付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三千零一十七元七角。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学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二审法院裁定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撤销一审判决
学校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学校与徐某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书,系学校与教师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范。依据我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故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判决由学校给付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