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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纠纷 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制图/钟文静
3月1日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正式实施,成为劳务派遣工维权的新保障。针对即将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本报特邀两位律师,详解劳务派遣者享有的法律权利,及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1.同工不同酬 状告用人单位败诉
2010年起,深圳一家快递公司进行用工制度“改革”,小袁和他的同事被公司安排转为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是他们的工资却从之前的每月3500元减少至每月2500元,社会保险待遇也大幅削减。小袁说,目前直接与该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到30%。为此,小袁将某快递公司告上法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袁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快递公司没有劳动关系,诉讼主体不适格,判决驳回小袁的诉讼请求。
案例2.派遣工人受伤 两公司互相推脱责任
李华由广州某派遣公司派遣至广州番禺某建筑公司做建筑工人。2010年7月10日,她被从工地四楼落下的水泥块击中头部,当场昏迷,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广泛脑挫裂伤,双侧硬膜下血肿,多发性粉碎性开放性颅骨骨折,脑疝形成。前期,番禺某建筑公司还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2010年11月29日以后,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一直互相推脱,拒不支付医疗费。
案例3.先后遭遇两次解约 劳动者索赔获胜
王伟是一名出色的专业人才。早在1998年7月,他就和一家外事派遣中心签订了外派员工劳动合同书,在一家美国公司中国办事处工作,一干就是十多年。他和外事派遣中心最后一次续签的合同到2010年6月30日止。2009年3月20日,王伟突然接到美国公司的解聘通知,说他故意泄露公司机密谋取不当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要求他退回办公电脑及备份业务材料,答应支付其3月份的工资及相应的补偿金。对此,王伟很不服。而更让王伟无法接受的是,2009年4月20日,派遣中心也单方面解除了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其间,美国公司中国办事处还以王伟迟迟不归还公司电脑及文件为由,通知派遣中心拒绝支付所欠工资和补偿金。这意味着为公司效力十多年的王伟被“净身出户”了。
王伟首先将派遣中心告上劳动仲裁庭,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派遣中心单方解除与王伟的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其行为构成违法,应支付王伟经济赔偿金198506元。对此,派遣中心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将美国公司中国办事处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派遣中心在解除与王伟的劳动合同时,援用的理由包括“故意泄露供职公司机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但出具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王伟存在以上事实,派遣中心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最终,法院支持了王伟要求派遣中心和美国公司中国办事处连带支付赔偿金的诉求。
主持人:
本报记者 陈霞
嘉宾:
甘肃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俞友钧
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齐
主持人:什么是劳务派遣,它是一种什么样的用工方式?
李齐: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受特定用工单位委托招聘劳动者,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其劳动构成由用工单位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的一种用工形式。简单而言,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即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系劳动合同关系,系派遣员工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据派遣协议,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劳动力。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具有“雇佣”与“使用”劳动力相分离特点的用工方式。
俞友钧: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主持人:案例1中,被派遣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而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却大幅削减。《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此有何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