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行政诉讼 >

中国式医疗事故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行政起诉状---告行政拘留 (2010-06-13 02:48:25)

标签: 杂谈

                                        行政起诉状

原告   赵丽娟,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濮阳市人民医院职工。

被告   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晓阳,局长

                 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限制原告人身自由7天是违法的。

                 事实与理由

    2009年9月底,原告因女儿黄绘宇诉濮阳市人民医院医疗事故一案,原告进京到最高法和公安部正常上访,9月28日原告在北京主动找到市信访局的领导薛成涛,张书记,于慧芳等人,由他们牵头先后与医院领导吕贞梅,王广林书记协商,但医院领导在原告的律师去医院打好协议书后又不同意协商送鉴定了,他们逼迫原告先回去再说,因为几日前原告被他们送到北京的黑保安那里,死里逃生,因恐惧就回去了,但他们还是以原告的工作相威胁,并且六年来根本没有协商的诚意并时时以工作相威胁,原告拒绝回去.事后,原告几次与他们电话解释沟通,他们均不接听,原告只能按市信访局领导的意思准备进国家信访局等信访窗口寻求上级的帮助.

   9月29日早,原告又一次主动和吕贞梅电话沟通请求他能同意让医院的科主任黄同森和支部书记邵瑞君回去,被他拒绝后,科主任黄同森正在原告身边,吕贞梅给黄同森的电话:"马上开门,警察在楼下!"随后,一行四人拿手铐进到原告住的房间,原告与他们一阵扭打后,他们退出,一会儿一个在原告房间门口的男人无事生非闯进来对原告一阵拳打脚踢,当地110接警,在当地民警帮助下才脱离危险.

   惊险过后,原告只能急忙去信访窗口,刚走到楼下,被四个携带手铐的人强行带到车上,一路扭打带回濮阳,路上一路与他们诉说原告的怨情,知道了有一个叫王忠乾的黄河路派出所的民警,他们也都说原告不是“非访”.但到濮阳后,一下车,他们与市医院的党委书记王广林及保安强行把原告扭进一个大门里.

  后来才知道那是濮阳市的行政拘留所,第二天黄河路派出所和信访局的领导都来记了笔录,他们说医院的人说原告去了北京的马家楼是非访,原告事实求是的做了回答,没任何人认定我是非访,但黄河路派出所里看管原告的人还是不让原告回家,更惨无人道的是晚上是医院的18个人看管,不让原告睡觉,还偷走原告的手机充电器和MP4。这些折磨比真正拘留要可怕的多很多!真正拘留还可以睡觉,还可以让家人知道原告的下落啊。他们是完全朝死里整原告的!

   医院领导当着许多许多人的面多次侮辱原告人格:"你与人民做对,走上人民的反面!三次非访,就该劳教!是自己走上了自毁的道路!"

  一次次身体和精神的折磨,让原告几乎崩溃,抑郁症再度复发.

  王广林,吕贞梅身为医院领导,幕后领导是医院法人的院长袁凤勤,他们身为共产党员,在医院草菅人命时,不是整顿医院,却为了保自己头上的乌纱帽,用自己的职务,买通拘留所,借用拘留之名,对一个本来已被他们伤害得妻离子散又被迫卖房打官司的职工大发淫威,还借用职务,用医院保卫科18个人日夜折磨一个为孩子讨公道的母亲!

致使原告一当夜晚来临就会莫名心悸难受,痛苦异常,严重失眠,导致抑郁症复发。

   事发后,原告寻找市信访局接待窗口,公安局,检察院,纪检等部门,最后认定意见不一。检察院认为:关押一个公民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力,行政拘留所不是谁想进去都进去的,要有拘留所的允许才可以,但因市医院的人也在看管原告,所以不是他们管辖的事情。公安机关认为是:濮阳市人民医院领导非法拘禁原告的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最多的认定是原告属于“非访”。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以及濮阳市信访局和河南省信访局的文件都可以认定原告是正常上访,从来没有非访过。

   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借着60年国庆维稳这个具体的行为,错误认定受害人非访,黄河路派出所和濮阳市行政拘留所限制了受害人7天的人身自由,并且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这种用刑讯逼供的形式严重伤害了当事人!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