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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专家建议书

    

   中国宪政网编者按:《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通过、1990年施行以来,在保证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施行23年来,该法有些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现实和发展,有待修改完善。2013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与社会各界的期望相比,目前该草案还略显保守。怀着法律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及对法治的孜孜追求,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于川教授组织研究团队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并形成专家意见书。建议此次行政诉讼法修订能在创新审判体制、完善诉讼程序等方面做出更多的修改完善,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权力、促进依法行政。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中国行政法研究所

   关于报送《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专家意见书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为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工作提供参考,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于川教授曾根据贵委行政立法研究组的要求,组织中青年学者完成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方案)》,于2005年3月报送贵委。后因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工作安排,行政诉讼实践有了新的发展,莫于川教授又组织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课题组,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听取专家学者、法制实务部门的意见后,完成了专题研究报告和《<行政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方案)及其理由说明书》,于2012年2月报送贵委。

   2013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行诉法修正案草案》)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之后,在人大法学院和研究中心的领导和支持下,莫于川教授再次组织研究团队针对《行诉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并形成专家意见书,现报送贵委供修法工作参考。参加此项研究工作的人大法学院教师和研究生是:莫于川、雷振、康枫翔、曹飞、黄硕、周威、胡大路、田林、宗恺、冯帅、孙如意、吴建业;专家意见书由莫于川、宗恺、冯帅执笔。

   特此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

   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莫于川)

   2014年1月20日报送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专家意见书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团队提出)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行诉法修正案草案》)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之后,在人大法学院的领导和支持下,莫于川教授组织本院研究团队进行认真研究形成如下专家意见,现报送立法机关供修法工作参考。

    

   一、对《行诉法修正案草案》的整体意见

   《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通过、1990年施行以来,在保证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次修改是在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大背景下,为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进行的制度创新。从《行诉法修正案草案》的形式和内容看,采纳了学界和实务界多年来呼吁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部分修法建议,整体框架更趋合理,修改内容针对性强,制度设计比较细致,推出若干制度创新,这些都非常值得肯定。但是,与社会各界的期望相比,《行诉法修正案草案》还略显保守。我国《行政诉讼法》施行23年来尚未做过任何修改,启动修法程序很不容易,故望这次修改能在创新审判体制、完善诉讼程序等方面做出更多的修改完善,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权力、促进依法行政。

    

   二、对《行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建议

   1.《行诉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修改,仍保留原来的立法目的排序,我们认为没有突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一行政诉讼立法的根本目的,故建议将根本目的置于其他立法目的之前。调整立法目的排序后,本法第一条表述为:“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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