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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申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工作规范待调整)
许可事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公安部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公监字[2004]6号)
4、《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1998年公安部发布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第4.2.4条款。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手续齐全,具有拟申请级别相应技术人员和燃放器材的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单位。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由当事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持能证明申请单位成功实施过的相应级别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相关材料;本单位从事烟火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等材料;本单位燃放员的劳动合同、《燃放员作业证》复印件及原件等材料。
2、持能证明申请单位具有先进的、安全可靠的、充足的燃放器材的相关材料。
3、持完善的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4、持一式三份《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审批表》。
5、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已依法设立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新设立的企业)。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并由分县局主管局长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
1、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核申请。
(2)到实地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填写《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3)对申请符合要求的,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复审人员。
(4)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签署不批准意见 。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复审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复审意见后报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报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治安管理总队主管副总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意见的,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将材料退审核人员。
(3)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按照原渠道退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查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本岗位责任人: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逐级审查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应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审批表》退申请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各一份并分别做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应当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3、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与延续条件: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登记内容变化或有效期满3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变更或延续申请。
(二)具体工作程序:同上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程序。
1、变更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后,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批准变更的,制作《准予批准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换发《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2)不批准变更的,制作《不予批准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2、延续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后,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批准延续的,制作《准予批准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换发《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2)不批准延续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