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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被撤销3年内不得再申请

  本报讯(记者林克勇)今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在被撤销行政许可后,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政府昨日印发《重庆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暂行办法》,该办法自明年起施行。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可通过书面核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等形式对被许可人督查。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检查时,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出示证件。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许可,应予以撤销,有损害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给予赔偿。办法还要求,行政机关应通过信箱、网站、公开电话等,接受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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