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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执行的现状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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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执行的现状和对策 (2008-07-05 11:01:03)

标签: 跟着火炬看中国 法律 行政处罚 执行 杂谈

    行政处罚法实施已有十二年。我个人认为,行政处罚的执行并不理想。而由于执行的不到位,极大地影响了行政处罚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权威性、严肃性,极大地影响全社会广大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本文试图对我国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进行一些粗浅地分析,但由于手头资料有限,有些观点也许还待修正。

     一、现状  

    我国行政处罚共有七种,总的来讲,执结率很低,完全执行到位的不足40%。具体来讲,警告执结率可达100%,向当事人宣布一下,就已执行完毕,所以,容易执行。但这种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来说并没有什么不利的实际后果,其惩戒效果不明显,较少采用;罚款执结率最低,完全执行到位的可能不足20%,按照不同的执法部门来进行分析,执结率最高的要算交警部门对司机的罚款,达到95%以上,这是因为,交警部门手中握有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暂扣和驾驶证、行驶证年检的特权,不交罚款就扣车扣证或不予年检。其次就是地方公安部门,因为地方公安部门对于行政罚款虽不能强制执行,但手中有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的特权,对于有些案件可以作一些变通处理,即使不能变通,也能产生一些敲山振虎的威慑作用。其他部门,包括林业、环保、公路、卫生、科技、计生、农业、粮食等数十家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的行政罚款根本难以兑现。即使能少量兑现,也是手中多少有一些权力可以要挟被处罚人,比如,办证、执照年检等等。否则根本就执行不了。鉴于罚款的执行难,大部分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一般采取不作为的办法,因为,如果下了处罚决定书,不执行,就像俗话说的“人又得罪了,鬼又聊发了”,那还不如不去管他。有的就尽量在自由裁量权幅度内处以下限,以便于执行的兑现,但很大一部仍不能完全执行到位,行政机关就要被执行人写出一个暂缓执行申请书,然后再也不去管他;没收违法所得执结率也偏低,和罚款一样,钱在被处罚人手中,无法让他自觉交出来;没收非法财物执结率较高,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一般对非法财物都采取事先予以扣留的办法,下达没收处罚决定书后,非法财物就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责令停产停业执结率较低,违法当事人往往采取打游击战的办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执结率较高,因为是执法的行政机关所发,将其取走不是很费神;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执结率较高,因为公安机关自己有权强制执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对于盗伐滥伐林木者责令补种树木的处罚,可能极少有执行的,被处罚人不补种就没有什么办法了。我国行政处罚中,执结率较低的是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其他行政处罚中的补种树木。在罚款中,执结的案件,也不是靠正常的法律威慑力,完全要依靠一些其他措施。

    二、造成行政处罚执结率低的根本原因

   (一)、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对于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的怎么救济,我国法律目前尚无统一规定,许多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难以执行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以上三项措施,第一项措施,可以说是空文一纸,前面的罚款还不能兑现,哪还有加处的罚款给你,对于第二项措施,效果是好,但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没有被查封、扣押财产的,因为合法财产行政机关无权查封、扣押,而非法财产则多数是应予没收的。绝大多数行政机关无权查询和冻结当事人的存款,就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很多银行都拒不配合。所以也是空话一句。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成为唯一的办法。但是,对法院在非讼行政案件的执行方面却没有规范性的规定,法院基本上是想受理就受理,不想受理就不受理(虽然从理论上讲,法院应当受理,但如果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只能干瞪眼)。受理以后,法院往往拖延很长的时间,因为法院受理后,应在多长时间内立案,多长时间内向被处罚人发通知书,限定在多长时间内执行,然后在多长时间内执结,怎样的情况下中止执行或终止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基本上是法院随心所欲。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往往是难度较大的案件,而法院受理后,还有很长的回旋时间,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强制执行可以说是轻而易举。而我国法律对无财产执行的案件,没有后续的措施,只能中止执行。对于逃避执行,抗拒执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可以说是十分皮软,凭心而论,法官手中也没有刹手锏,有时为了执行一起案件,要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说不定还执行不到位。在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上,行政机关是想执行而没有权执行,而法院是有权执行,而并不是非执行不可,执不执行对法院的工作评价,对法官的个人工作业绩,并不存在半点影响,实际上,在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上,责任是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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