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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被识破

  本报记者 戴敏惠 通讯员 冯金泉

  “顶包”是指让他人冒名顶罪,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顶包”现象频频发生。在去年12月6日我区就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顶包”案,在交警的缜密侦查得以成功侦破。

  老板为逃避处罚

  找司机“顶包”

  去年12月6日下午3时许,在市桥禺山大道发生一起小客车与摩托车相撞,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接到报案后,番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在处理过程中,一名姓许的男子向民警表示自己就是肇事司机,并主动提供了驾驶证。在接受询问时,许某陈述的供词与民警所调查的事实并不相符,且许某眼神慌张,引起了处理民警的怀疑。当民警明确告知许某,此事故已造成一人死亡,许某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如实交待替老板李某“顶包”的事实。

  真正的交通肇事嫌疑人李某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已无法逃避,只能坦白承认其驾驶小客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在事后找人“顶包”的全部事实。

  找人“顶包”

  替人“顶包”同担责

  如今,发生交通事故后,一些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责任会找来自己的亲友或下属“顶包”,原因五花八门,手法花样百出。同时,一些人也会由于职务上的从属关系,或是出于亲情、友情考虑,或是金钱利益关系替人“顶包”。交警提醒,无论是找人“顶包”者,还是替人“顶包”者,都要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找人“顶包”的实际肇事者,主观上让他人顶替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为使顶罪行为得以实现而逃离现场或是在现场也不承认肇事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适用肇事后逃逸情节予以量刑。找人“顶包”有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甚至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找人“顶包”肇事者是出于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为逃避法律追究仍积极实施妨害作证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替人“顶包”别以为自己没肇事就能置之事外。根据刑法规定,明知对方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

  一个看似简单的“顶包”行为,最终可能导致的是肇事者和顶替者双方都要受到法律处罚。来源番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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