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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交通事故律师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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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交通事故律师民事起诉状 (2013-11-21 18:45:01)
标签: 长春交通事故律师 长春交通事故鉴定律师 分类: 行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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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希光,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北山路丁家居民委6组,电话13943001834。
被告:何加安,男,汉族,1961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农安县哈拉海镇,电话15584299
被告:长春市国阳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丽娟 电话 18243136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46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井桂红 电话 0431-8179666
地址:长春市新发路258号
诉 讼 请 求
1、请求被告赔偿4657.4元,即:①医疗费:265.40元;②误工费4384元/月×0.5月=2192元;③交通费300元;④修车费400元;⑤律师代理费1500元
2、被告长春市国阳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加安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13年6月14日17时,被告何加安驾驶吉AD8523号重型罐式货车沿卫星路由西向东行至卫星路临河街路口处右转弯时车辆右侧后轮与原告赵希光停于上记地点等候放行信号的绿源牌黑色电动车后轮及原告的左腿接触致事故发生,导致原告的电动车损坏,左腿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进行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左小腿软组织挫伤,局部压痛明显,建议休息一周。一周后复查,医生建议再休息一周。
此次事故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处理,并作出第20130013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由何加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希光不承担事故责任。经交警查明,吉AD8523号重型罐式货车所有人系长春市国阳经贸有限公司,在 2013年4月26日至2014年4月25日期间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参保交强险。
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上述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均被拒绝,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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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 张雪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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