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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仲裁中一般劳务纠纷将所有流程走下来要花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

    表》应自填表之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之

    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

    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

    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辨书和证据。

    被诉人不提交答辨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第五章 案件仲裁准备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

    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

    庭。

    第三十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

    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

    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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