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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劳动关系劳动

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劳动关系劳动纠纷案例 (2011-04-15 23:15:36)

标签: 北京市丰台区 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 律师 劳动关系 杂谈 分类: 案件动态

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劳动关系劳动纠纷案例

[该案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决撤销公路公司发给王女士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判决恢复王女士的原劳动合同关系。]

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恢复劳动关系劳动纠纷案例

民事上诉状-沈斌倜律师提供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士,女196673日出生,回族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212005

联系电话:13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公路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路甲38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长

联系电话:139*********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及25%经济补偿金2323.6元;

3、撤销2010224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补发自2010227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暂计至2011126日,227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继续计算)83127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0781.8元;

4、判令被上诉人给付2007年社保局为上诉人报销的医药费2867.51元,及25%的赔偿费用716.9元;

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01220日作出的(2010)丰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特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缺乏证据支持,认定事实错误,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分配举证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认定被上诉人的解除行为违法,判令被上诉人恢复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事实与理由如下:

1、上诉人从未“殴打同事”,即被上诉人的解除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在工作期间殴打同事”“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与制度依据。因为上诉人在工作期间不存在“殴打同事”的行为。

根据公安部法制局编辑出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定义,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殴打他人属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由此可知,“殴打”是极其恶劣的主动违法的行为,与该法第9条规定的由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行为是截然不同的两种行为。

本案中,20091130日,案外人张某与上诉人发生争执,双方虽互将对方抓伤(仅是抓伤而已),双方经鉴定均为轻微伤。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亦认定双方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行为,不认为双方有“殴打”行为,因此公安机关只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民间打架行为进行调解处理,而非依据第43条认定为“殴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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