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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土地行政违法的主体

           

近年来,随着瑞安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城市化进程和建设现代化新农村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发展和土地供应有限的矛盾日益尖锐,成为新的历史形势下出现的新挑战,也造就土地违法成为了新形势下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作为土地行政违法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上述法律并没有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定义。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笔者认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来界定并认定行政违法主体。

一、公民(自然人)违法主体的认定。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自然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公民(自然人)违法主体的认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关于公民(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对公民(自然人)身份的认定,一般应以公民身份证为准,即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了公民(自然人)免罚和从轻处罚的条件,即不满14周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的公民才是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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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违法主体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按照这一规定,凡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其违法主体应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有字号的应在行政处罚文书中注明。我们在立案调查中会出现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46条,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对于违法主体出现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我们在调查取证中要查清这一事实,确定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二、法人违法主体的认定。法人主要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等。企业法人主要是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应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未经依法成立的法人不能作为违法主体予以认定。就工商行政管理而言,应看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为原则界限。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登记管理制度注册为企业法人,即取得市场准入资格。此外,还有按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管理制度注册的事业法人等。在主体资格上,事业单位,社团应具有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我们在调查取证中应复印其营业执照或者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其登记资料,以查清法人作为违法行为主体。在立案调查中还曾出现过此类情况,就是企业法人已经解散或被撤销,但违法主体仍以企业法人的名义进行,这时我们应当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59条,企业法人已经解散或被撤销的,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那么我们应认定其清算小组为违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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