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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无照生产假冒商品案件分析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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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无照生产假冒商品案件分析行政违法行为的聚合 (2012-07-10 14:53:33)

标签: 杂谈

2008 年6 月28 日,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向A 县工商局举报,A 县某村有一生产假冒隆力奇花露水产品的窝点。执法人员立即前往 检查。经查,当事人李某于去年11 月在A 县某村投资设立日化用品厂,今年3 月开始生产铭香牌花露水、固体清香剂系列日化用品,但一直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手续。并且,其生产的蛇胆花露水擅自使用了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隆力奇图形商标作为装潢图案,九绅丸花露水的九绅名称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九神近似,均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 标专用权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将涉案物品予以扣押。

A 县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李某在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设厂生产花露水等日化用品,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应对当事人作出依法取缔并罚款4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另外,当事人李某侵 犯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隆力奇图形商标专用权和侵犯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九神商标专用权生产花露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对当 事人李某作出没收相关侵权物品并罚款 4000 元的行政处罚。对于以上处罚决定, A 县工商局决定合并执行。

这是一起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聚合"现象的典型案例。 

在实际执法中,执法人员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同一起违法事件中同时存在多个不同的违法行为。这种现象在无照经营案件中尤其普遍,无照经营场所往往也是制假售假的窝点,此时当事人就可能不仅仅存在无照经营行为,还可能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等多个违法行为。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为违法行为的"聚合"。违法行为的"聚合"导致了多种违法行为的相互交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案件定性处理,往往会使一些执法人员产生困惑。而且,有的执法人员很可能将违法行为的"聚合"与违法行 为的竞合混为一谈,从而导致漏罚现象的发生。

因此,搞清楚违法行为的"聚合 "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案正好提供了一个实例。

在这里,要注意搞清楚违法行为的"聚合"与竞合的区别。对于违法行为的"聚合"的概念含义上面已经阐述,不再重复。违法行为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触犯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类性质的法律,产生了不同的法律评价。例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既属于违反《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对其作出了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违法行为的竞合与"聚合"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区别。二者在法律上的关系不同。在违法行为的"聚合"中,各个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牵连,是相互独立的法律行为,只存在事实上的关系,违法行为附载于同一个违法事件中。违法行为的竞合是只存在一个行为,只不过该行为触犯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这些法律对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定性。二者的法律责任不同。 在"聚合"的违法行为中,各种违法行为分别有各自的法律责任,相互之间互不影响、互不重叠,追究一种行为的责任并不影响对另一种行为的责任的追究。在竞合的违法行为中,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能采用某一部法律、法规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而不能按照不同的法律重复追究其法律责任。而且,对于竞合的违法行为,法律通常规定了处理竞合关系的原则。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的竞合没有明文规定适用原则,则可以根据个案的情况,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等规则处理。但无论如何,不允许按照不同的法律重复追究其法律责任,否则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认定违法行为的"聚合"的直接标准,就是看各违法行为是否分别负有独立的法律责任。根据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对应的原则,有独立责任的行为都是独立的违法行为;反之,没有独立的法律责任就谈不上独立的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于"聚合"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定性、分别决定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并分别援引处罚依据,而不能作为一种行为笼统地定性并决定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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