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人大版)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人大版) (2013-05-10 10:00:38)

分类: 法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方案一: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方案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方案三: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起诉权】公民有权就行政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对行政机关和公民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条【审判体制】方案一: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方案二:行政案件由行政法院管辖。
行政法院由最高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和巡回行政法院组成。

第四条【基本概念释义】本法所称的公民,是指行政诉讼活动中的一方当事人,包括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特定条件下适用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非中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承担公共行政职能、履行公共行政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承担公共行政职能、履行公共行政职责的组织。
本法所称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管理、提供行政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管理、提供行政服务的过程中与公民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五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审判独立原则、司法最终裁决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争议由人民法院行使最终裁决权。

第七条【公正原则】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审理行政案件。

第八条【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裁量权行使明显不合理的,视为违法,法院有权进行审查。

第九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条【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章  受案范围
 

第十四条【受案范围的概括规定】公民就行政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不予受理的范围】方案一: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对下列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的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人事管理决定,但有关录用、辞退、开除等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产生、变更、消灭事项的除外;
(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但以刑事侦查为名,有干预经济纠纷重大嫌疑的除外。
方案二: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对下列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人事管理决定,但有关录用、辞退、开除等涉及公务员身份产生、变更、消灭的决定除外。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