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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界论司法改革 去“地方化、行政化”是关键

司法体制改革是2014年全国“两会”关键词之一。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多位律师界的政协委员,均把司法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作为今年最主要的提案内容。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雪峰表示,尽管此前在司法公开、司法经费保障等方面确实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改革措施多限于细枝末节的技术性调整,在司法体制的关键问题上几乎没有进展,导致司法公信、司法权威、司法公正的状况未有明显改善。

彭雪峰认为,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应该以“去除司法地方化、行政化”为重点,推进省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司法权力地方化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是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由同级地方政府负责的资源配置模式,使得地方司法活动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甚至服务于地方利益,影响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也妨碍了国家司法权的统一行使。

而当前司法体制行政化则主要变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是管理行政化,表现为上下级法院关系行政化,其中案件请示制度为上级法院干预甚至提前介入下级法院案件的审判提供可能,影响了下级法院的独立性,也使法定的审级制度失去了实际价值。

第二是法院内部司法管理行政化,在审判管理方面,判而不审的审委会制度、院庭长批案的惯例、指标主导的绩效考核机制,无不体现行政化的特征;在人事管理方面,法官的选拔、任用、考核、升迁、奖惩、职级设置,均援用行政化的层级管理制度。这种管理模式,忽略了司法活动的特征和规律,影响了司法权的独立公正行使。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去年10月28日公布《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提出建立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全程留痕的制度,就是为了约束和监督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权。

“司法体制去行政化,有利于推进审判制度的改革。”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表示,司法的行政化模糊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权力界限,使审判工作更容易受到外界干预,也使法院更难履行依法独立公正裁判案件的职能。

彭雪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建议: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废除案件请示制度,改革发回重审和提级管辖制度,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在法院内部,改革司法管理制度,逐步缩小审委会审理案件的范围及数量;调整合议庭与院长、庭长的关系,防止院庭长利用行政管理权干涉个案审判;改革绩效考评制度,提高公正价值等综合因素在考评中的比重,促进案件的公正裁决。

朱征夫则建议,对下级法院的案件监督应主要通过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等司法方法来解决,不宜以请示和批示的行政方法来解决。逐步杜绝把上诉率、发回重审比例和上诉改判比例与考核评优评相挂钩的做法,“这些标准容易导致下级法院迎合上级法院,损害下级法院的独立裁判权”。

朱征夫还强调,应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包括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明确法官职责,积极探索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法官晋升机制。

“目前将法官队伍按公务员管理没有考虑到审查案件、判断是非的工作压力和技术含量,法官待遇没有与审判工作的专业性挂钩,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稳定。”朱征夫说。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红宇则认为,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需要进一步强化,因为“法律监督不仅仅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同时也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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