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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借十多年 一遇补偿起纠纷

  五户村民一起把土地无偿转让给他人使用十来年,岂料某日土地被征用时,土地使用者却提出赔偿费应归自己,这下五家人都不干了。日前,凤桥司法所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时间跨度超长的案子。

  16年前,凤桥镇大星村巢某等五户,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将14.23亩土地无偿地让本村15组村民袁某使用,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五户村民又和袁某立了口头协议,土地继续由袁某一方使用,但如遇征收等赔偿时,除青苗补偿外其余补偿费均归五户村民所有。在此期间,袁某就这14.23亩田又和村委会签订了另外一份承包合同,后因袁某丈夫去世,自己又无力承担这14.23亩田的管理,袁某将承包田转租给三星村村民,并每年收取租金。

  时间到了2013年,凤桥镇一企业要架设一条蒸汽管道,正好经过五户村民的承包田,于是双方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分配问题发生了分歧。袁某一方认为田一直自己在用,且自己曾和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赔偿费应归自己。五户村民则认为土地承包权证上的名字是自己的,对袁某和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不知情,当时又曾和袁某约定过土地补偿的分配方法(除青苗补偿费外其他各项权益袁某没有分配的权利)。双方为此僵持不下,闹到了司法所。

  凤桥司法所所长曹建荣和调解员深入了解情况后,向当时双方详细介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过4个小时的努力,终于令双方达成一致,五户村民继续无偿将14.23亩土地租给袁某使用,直至2022年12月30日,袁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解除,与村民的合同到期后,袁某需按五户村民对土地使用条件的要求给予返还。因蒸汽管道铺排产生的赔偿费用归属五户村民,而牵涉到的青苗补偿则归袁某一方。

  曹建荣介绍,由于国家土地政策变化以及过去不少村民对土地价值认识不足,村民因各种原因将自己的承包地转让给别人使用的情况很多见,有的甚至已经超过20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国家对于农村土地特别是农村土地的经营权赋予了更多的权益,百姓对农村土地的价值有了新的认识和关注,因此,近些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呈现增多趋势。这次调解成功将为今后此类纠纷的调解提供很好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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