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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不得以两头性法规、行政规章为根据,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从前,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以及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集会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http://
适用其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http://
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往后,因履行合同孕育发生的纠纷,应当以天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根据,,对合同法实施夙昔成立的合同,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之后,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1、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之后成立的合同孕育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其时没有法律规定的http://
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其时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集会通过,则适用合同法http://
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夙昔成立的合同孕育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合同法》(下列简称合同法)的规定,现予发布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