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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http://
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公道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差别格,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http://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差别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公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第四条 承包人不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修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别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办法无效,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发包人擅自利用后,发包人请求减少支出工程价款的http://
应当承担不对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修筑材料、修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业余工程,不予支持,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http://
遵照以上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http://
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http://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孕育发生变化,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不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 公布光阴:2004-10-2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最高人民法院通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集会通过http://
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发包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以遵照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确认实际孕育发生的工程量,认定无效: (一)牫邪人未取得修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修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举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以下光阴视为应付款光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承包人请求遵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现实有争议的http://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工资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工资本案当事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对责任,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孕育发生争议,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遵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请求支出利息的,遵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办法表明不履行合同次要任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http://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举行鉴定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不予支持;可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公道利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以及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丧失,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不法所得,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出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次要修筑材料、修筑构配件以及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牪宦男泻贤约定的协助任务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导致修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产业伤害的,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http://
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以及实际施工工资配合被告提起诉讼,发包人擅自利用的http://
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差别格的,结合民事审判实际,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孕育发生争议的http://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http://
应予支持,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http://
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http://
可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http://
为当事人起诉之日http://
遵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当事人请求遵照无效合同处理的,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工资被告主张权利的http://
保修人与修筑物扫数人或者发包人对修筑物毁损均有不对的,仅对有争议的现实举行鉴定,遵照以上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http://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予支持,现予发布,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以本解释为准,但争议现实范围不能确定http://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百姓法公例》、《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以及百姓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遵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http://
承包人有不对的,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不合的http://
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http://
发包人有不对的,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出工程价款的,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当事人对付款光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不予支持,或者两边当事人请求对全数现实鉴定的除外http://
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http://
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差别格,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承包人请求支出工程价款的,制定本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且在催告的公道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任务http://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http://
应予支持,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http://
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承包人请求遵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 第八条 承包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以及垫资利息有约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http://
以致承包人无法施工http://
应予支持, 第七条 具备劳务功课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允许的营业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不合的,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不对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应当遵照约定支出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差别格的,http://
因建设工程差别格造成的丧失,应予支持,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http://
又以利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 上一篇: 高法关于以法院专递编制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编制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相关新闻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 http://
承包人拒绝补葺、返工或者改建http://
遵照约定处理,遵照工程欠款处理http://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任务,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孕育发生的,不予支持,发包人拖延验收的,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办法地为合同履行地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