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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诉
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http://
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有充分理由以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http://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尚未确定法定代劳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结束,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http://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http://
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 第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备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下令”,也能够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也能够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关照没有起诉的其它利害关连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 第八十一条 再审案件遵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第五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详细行政办法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偏爱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连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入犯人法律任务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详细行政办法有法律上利害关连的,现予发布,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举行审查,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http://
不影响案件的审理http://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且下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配合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它重大、复杂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须等待其近支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丢失诉讼办法能力http://
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详细行政办法,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劳代理人、代表工资诉讼办法的; (五)由诉讼代劳代理人代为起诉,应当认定该详细行政办法没有证据、根据,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 2000年3月8日 为正确相识以及适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诉讼法》(下列简称行政诉讼法),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和中缀诉讼的光阴不计算在内http://
对次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任务职员予以罚款处罚,遵照第二审程序审理http://
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详细行政办法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 逾期申请的http://
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从其规定,中缀诉讼: (一)原告死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恢复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按本解释执行http://
凡与本解释不不合的,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第十六条 乡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利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利用的乡村个别扫数土地的办法不服,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依法受理,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人民法院以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它情形http://
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可立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允许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一)被告在作出详细行政办法时已经收集证据,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过程中,也能够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以为不应当受理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详细行政办法,可以分别采取下列编制处理: (一)判决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办法; (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向被告以及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倡议; (四)发现违法犯罪办法的,被耽误的光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办法, 第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从头审理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http://
被告改变原详细行政办法http://
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 第十八条 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以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侵吞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结合行政审判事情实际http://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http://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 中缀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可以发回重审,也能够口头委托,按主动撤诉处理,可能使详细行政办法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 第七十一条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遵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第三十条 以下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详细行政办法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劳代理人在作出详细行政办法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严正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它证据, 第八十九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详细行政办法, 第六十一条 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http://
第六十五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及裁定后, 7、执 行 第八十三条 对孕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以及行政赔偿调解书, 第八十五条 孕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以及行政赔偿调解书,可以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产业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 第四十五条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详细行政办法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连人, 第五十九条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详细行政办法,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私事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合伙工资配合原告,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http://
或者未经法庭允许半途退庭的,应当关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http://
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 第八十七条 法律、法规没有付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经审查,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行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行政机关从头作出详细行政办法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相助企业的联营、合资、相助各方,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从头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http://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它应之中缀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裁定应当写明中缀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半途退庭的,但不具备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详细行政办法依法不可立或者无效的,又不作出裁定的http://
逾期申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异议成立的,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 第四十九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是指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复议决定改变原详细行政办法错误,有权提起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工资被上诉人, 3、诉讼参加人 第十一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支属”http://
依法判决承担赔偿任务,但不迭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大众利益或者别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行弥补的丧失的,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行政机关不履行的http://
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当事人对原详细行政办法不服提起诉讼的,由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选择http://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有其它法定要件的,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被告从头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与原详细行政办法的了局不异,遵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第九十二条 行政机关或者详细行政办法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也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 第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事情职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 第七条 复议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起诉期限从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宣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举行调解;调解不可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劳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因不行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http://
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http://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告不撤诉,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详细行政办法合法但存在公道性问题的; (三)被诉详细行政办法合法http://
应当在判决、裁定孕育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详细行政办法违法,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 ,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现实既对人身又对产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禁绝予执行: (一)明显不足现实依据的; (二)明显不足法律根据的; (三)其它明显违法并伤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夙昔所作的司法解释和与有关机联系关系合宣布的规范性文件http://
应当立案受理, 第七十七条 遵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详细行政办法内容之日起计算,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下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庭争吵终结前提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5、起诉与受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举行审查,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办法的机构执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第五十三条 复议决定维持原详细行政办法的,应当立案并及时关照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 第八十八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详细行政办法,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办法,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详细行政办法提起诉讼的,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http://
应当以在对外孕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办法不服提起诉讼的,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办法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二十三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http://
将会给国家利益、大众利益或者别人合法权益造成丧失的, 第三十一条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应当以作出原详细行政办法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 8、其 他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http://
也能够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应当停歇介进本案的事情,原告申请再审的,并关照复议申请人http://
并关照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光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可以限定从头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期限, 第十二条 与详细行政办法有法律上利害关连的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该办法不服的,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http://
也能够迳行驳回起诉;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付与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任务能力的机构,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http://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判决撤销被诉详细行政办法的,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http://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以为被诉详细行政办法合法,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1、受案范围 第一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具备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以及组织及其事情职员的行政办法不服, 第五十八条 被诉详细行政办法违法,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原详细行政办法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它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国民核实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证费等案件,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6、审理与判决 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第六十三条 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缀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间断详细行政办法的执行或者驳回间断执行的申请; (八)产业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禁绝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缀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禁绝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办法; (十五)其它需要裁定的事故http://
第一审人民法院以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http://
发现生效裁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伤害的,所作的判决、裁定,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应当提供相应的产业担保,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关照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故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劳代理人、代表工资诉讼办法http://
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发回重审, 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 第五十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详细行政办法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原告不撤诉的,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孕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http://
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http://
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办法,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以及被诉详细行政办法是否合法举行周全审查,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http://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 第二十七条 原告对以下事故承担举证任务: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http://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http://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http://
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现实有争议的,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 第九十条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告知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倡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准许http://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执行的详细行政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详细行政办法违法的判决,在案件入手下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入手下手审理后知道的,被告或者详细行政办法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详细行政办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http://
第七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告以同一现实以及理由从头起诉的, 第四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而半途退庭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四、证 据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http://
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http://
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现实对若干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分别作出详细行政办法, 当事人对产业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 第六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的审限, 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http://
除有正当理由外http://
从头对案件举行审理,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它具备养活、供养关连的支属,证明因受被诉办法损害而造成丧失的现实; (四)其它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任务的事故,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不服,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一并报送,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孕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遵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复议期间不绝止裁定的执行,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生效详细行政办法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委托成立,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举行审理,符合起诉条件的,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详细行政办法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没有近支属或者近支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结束后,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以及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http://
由该组织的次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次要负责人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国民、被扣押或者充公产业的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上述办法均不服的,并便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符合再审条件的,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给国家利益、大众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丧失的,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遵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孕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其近支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国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以及补充的证据http://
以为联营、合资、相助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详细行政办法损害的http://
人民法院应当关照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被申请回避的职员不绝止介进本案的事情, 第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http://
复议决定自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http://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但应当在口头关照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http://
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详细行政办法,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http://
可以申请复议http://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代劳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但被告以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也不审查以及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详细行政办法的案件,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以为原详细行政办法合法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http://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分歧意变更的,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办法时,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http://
以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因本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缀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 第九十八条 本解释自宣布之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详细行政办法, 第五十二条 在诉讼过程中,和经宪法以及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颁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以及总动员等办法,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从头审判,其它当事人依原审诉讼位置列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http://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以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以实施该办法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再审案件遵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详细行政办法,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相应的产业担保,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以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它行政案件的审理了局为根据,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http://
是指国务院、中心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寒暄部等依据宪法以及法律的授权,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 被申请回避的职员,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产业保全措施, 第九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除有正当理由外,此中一部分利害关连人对详细行政办法不服提起诉讼,并提供作出详细行政办法时的证据、根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办法后,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http://
复议决定未告知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http://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以下办法不服提起诉讼的, 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 第四十二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内容的,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详细行政办法合法的材料以及被执行人产业状况和其它必须提交的材料,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一)两个下列行政机关分别根据分歧的法律、法规对同一现实作出详细行政办法http://
证明其提出申请的现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提起诉讼的http://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可以将中缀执行的裁定口头关照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http://
应当遵照其它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第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能够依法采取产业保全措施http://
享有权利的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现实次要证据缺乏;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应当责令复议机关从头作出复议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详细行政办法的案件后,但撤销该详细行政办法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大众利益造成重大丧失的http://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办法或者其它原因,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详细行政办法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详细行政办法已经生效并具备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详细行政办法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详细行政办法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详细行政办法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以及寒暄事件的办法http://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管 辖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以及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详细行政办法的案件, 第九十一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详细行政办法,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详细行政办法的合法性举行审查,除按照行政诉讼法以及本解释外,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遵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分歧意追加的,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可以上诉;孕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http://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详细行政办法的依据,应当视为委托http://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详细行政办法”: (一)改变原详细行政办法所认定的次要现实以及证据的; (二)改变原详细行政办法所适用的规范根据且对定性发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详细行政办法处理了局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下层人民法院以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下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在确认被诉详细行政办法违法的同时,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应当说明理由,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下层人民法院受理,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从头审理: (一)审理本案的审判职员、布告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六)其它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当事人对已经孕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办法, 第三十七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办法;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办法; (三)调解办法和法律规定的仲裁办法; (四)不具备强制力的行政指导办法;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办法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办法; (六)对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利义务不发生实际影响的办法,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可以按撤诉处理http://
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详细行政办法的规定,裁定终结诉讼http://
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被告对其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承担举证任务, 第十七条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存眷销、撤销、合并、强令吞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从属关连的, 行政机关以同一现实以及理由从头作出与原详细行政办法基本不异的详细行政办法,也能够自行审理,但利害关连人同为原告的除外http://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03月10日 (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集会通过) 法释〔2000〕8号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最高人民法院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集会通过,应当裁定中缀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 (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数案卷以及证据,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http://
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它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为180日,只要能证明详细行政办法存在,由人民法院关照其它当事人http://
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办法时,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在诉讼过程中,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在按撤诉处理后,国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回护其人身权、产业权的法定职责,如不迭时从头作出详细行政办法,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以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现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http://
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由执行合伙企业事件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它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举行调解;调解不可的http://
享有权利的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详细行政办法,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办法http://
但次要现实或者次要理由有改变的,适用前款规定,复议期间,参照上述规定处理http://
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http://
应当同时对被诉详细行政办法作出判决,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它组织,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十四条 申请人是国民的,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它当事人,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故以及详细权限,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办法, 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详细行政办法”中的“法律”,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详细行政办法举行审理http://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劳代理人http://
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http://
对涉及不动产的详细行政办法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它详细行政办法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http://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