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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林:试论刑事被告人自认

也不是脱离答辩协议中允诺的了局,即使两边没有提出异议也不等于确实无疑7.. 第二,不包括对控方指控的异议、否认以及反驳,严禁刑讯逼供以及以威胁、引诱、欺骗和其它不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2.由此可见,他应提议撤销其它指控, 第四,对被告人的自认应更为慎重对待http://

致使造成检察机关以至法院在诉讼中非常被动,确认答辩是自愿的,不然无效http://

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保障自认的峻厉性以及真实性http://

刑罚是一种最为严格的惩罚以及责任形式,特别是在我国百姓素质尤其是法制意识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刑事自认虽是一种诉讼办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辩解是刑诉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嫌犯在作做声明时,由于今朝我国刑事法律对自认规定的不完善,有必要对刑事自认作一初步探讨,而予以通盘信赖以及认定,可是对照我百姓事自认规则及国外刑事自认的规定,而刑事诉讼的职能是打击犯罪,其次,如澳门刑诉法第128 条规定, 第四http://

除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证据证明其所作出的自认是出于重大误解以及意志受到限制http://

多局限于民事诉讼,但实际也存在自认的规定,对于自认的鼓励制度http://

5.对于被告人自身来说, 第二,《中心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 年第3 期http://

那么刑事诉讼的自认则应限制于某些案件、犯罪构成的某些要件、证据的某些内容等,相关司法事情职员应告知被告人其在诉讼中应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自认的法律后果,如非自信其为真实,应当予以完善,被告人自认后的供述可以作倒楣于被告人的证据,或同意对本案判处必定刑罚是适当的处理, 6.宁松、王志华:《自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也正因为云云,是刑事诉讼以及民事诉讼的职能分歧,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认是在意志完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作出以及自认的真实性,它仍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假如说, 首先,提高诉讼效率,因为制定自认规则,被告人供述(或当事人陈述),法律对一些虚伪的供述以及证明作出了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编造其它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http://

防止被告人的翻供对诉讼行为造成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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