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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民事诉讼状,劳资纠纷民事起诉状

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公司

乙方: (任职岗位 )

竞业限制:是指乙方和甲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或与公司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成或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 保密条款

1.1. 不论在乙方受聘与甲方的时期内还是其后,乙方均不得向他人透露,或为乙方自身或他人的利益使用,为甲方拥有、掌握或使用的任何保密信息、专有信息(以下统称“专有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下列所有商业和技术信息:(1)不为公众所知悉,且他人无法轻易查明的商业和技术信息;(2)能为甲方带来具有显示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商业和技术信息;(3)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和技术信息。

1.2. 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与甲方现有或计划的产品、软件、研究、发明、工艺、技术、设计或其他技术数据有关的信息;(2)与甲方的管理、财务或营销活动有关的信息,如人力资源信息、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信息;(3)自甲方的客户、顾客、发明人、认购人、雇员、承包商以及甲方进行交易的其他第三方处取得的信息;(4)包含有上述任何信息的任何书面文件或其他载体。

1.3. 但是,根据本条第1款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将不适用与下列任何一种专有信息:(1)未经乙方任何行动,已经为或成为公众所知的专有信息;(2)甲方一般透露给第三方的专有信息,且甲方未对该第三方加以限制;(3)经甲方的负责人书面授权予以发布的信息。

1.4. 甲乙双方终止聘用关系时,或在甲方要求的任何时候,乙方将立刻向甲方交还乙方掌握的控制的、由乙方或他人制作的、包含专有信息的所有笔记、备忘录、笔记本、图纸、记录、档案、磁盘和任何其他文件已经任何其他存储载体(以及此等材料的所有复印件或复制件)。

2. 劳动成功的确认和使用

2.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资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算计、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用于申请权利保护、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2.2.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乙方没有申(声)明,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的,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3. 竞业限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竞业限制期限:乙方的竞业限制期为自乙方离职之日起两年。

3.2. 乙方的竞业限制业务

3.2.1. 乙方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或与公司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3.2.2. 乙方在竞业限制期内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报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

3.3. 竞业限制补偿费

3.3.1. 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且甲方认定需对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给予补偿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具体标准和支付依据甲方最新有效的《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3.3.2. 甲方自乙方离职后次月起按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4. 协议解除或终止

4.1. 竞业限制期满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4.2. 甲方认为不需再对乙方进行竞业限制的,可以不需另行通知乙方,直接解除所签竞业限制协议,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已支付的补偿费亦不再追回。

5.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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