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行政诉讼 >
北京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书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北京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书 (2010-10-28 16:11:00)
标签: 北京律所 行政人员 劳动合同 杂谈 分类: 律师执业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劳 动 合 同 书
(行政管理人员参照适用版)
二〇一〇年 月制订
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和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合同由以下两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
甲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姓名)
性别:男/女
身份证/护照号码:
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按身份证地址填写)
邮政编码:
所属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按实际居住地填写)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一、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类型为:有固定 □/无固定 □ 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有效期自 年月日起;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有效期为 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本所注册地) 。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一)仲裁机构所在地;
(二)人民法院所在地;
(三)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
(四)甲方委托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五)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六)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所在地或其指定的地点;
(七)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
第四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相关标准。
【说明:建议考虑制定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工作指导定额】
三、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