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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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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书 (2010-10-28 16:11:00)

标签: 北京律所 行政人员 劳动合同 杂谈 分类: 律师执业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劳 动 合 同 书

 

(行政管理人员参照适用版)

 

 

 

 

 

 

 

 

二〇一〇年  月制订


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和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合同由以下两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

 

甲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姓名)

    性别:男/女

身份证/护照号码:

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按身份证地址填写)

邮政编码:

所属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按实际居住地填写)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一、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类型为:有固定 □/无固定 □  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有效期自  月日起;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有效期为   年,自   年月日起,至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至                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本所注册地)                   。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一)仲裁机构所在地;

(二)人民法院所在地;

(三)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

(四)甲方委托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五)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六)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所在地或其指定的地点;

(七)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

第四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相关标准。

【说明:建议考虑制定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工作指导定额】

 

三、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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