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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不构成侵权

  本报讯 (记者李钢) 记者于日前获悉,国内首例状告“法律专家意见书”名誉侵权案已经有了一审判决:原告方陈泽宏败诉,被告方中国政法大学及其下属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出具的对陈泽宏涉嫌犯罪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不构成对名誉侵权。不服此判的陈泽宏已经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院不立案专家意见书称有罪

  陈泽宏原来是潮州市广东华南印刷厂的广州办事处的营业主管,在1998年,陈泽宏在广州成立了广州华南印刷厂。但是到了2002年,广东华南印刷厂向公安机关举报称陈泽宏在广州任职期间伪造公司公章和委托书转移公司接到的业务,并挪用资金。

  公安机关于2002年12月立案,直到2004年2月26日,陈泽宏才被潮州市公安局拘留,公安局以陈泽宏涉嫌挪用资金罪两次向潮州市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但是检察院方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两次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年4月2日,陈泽宏取保候审。

  2005年4月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泽宏解除取保候审。

  在2004年6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接受了广东华南印刷厂的律师的委托,根据律师提供的材料,组织了专家进行论证后,制作了一份法律意见书。

  在这份《法律意见书》中,称“目前的证据材料可以初步表明,陈利用虚假的广告业务骗取公司财务等行为,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其次,陈泽宏将其自称为公司垫支的157万余元的会计凭证和账簿烧毁的行为,涉嫌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罪。”

  意见书的末尾,还提出“专家们建议,有关公安司法机关应追究犯罪嫌疑人陈泽宏的刑事责任,以体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记者了解到,参与论证并且在专家意见书上签字的四名专家全部都是国内刑法学界的重量级人物。

  媒体披露意见书引发侵权纠纷

  此后,广州的一家媒体报道了两间华南印刷厂之间的纠纷,并且在报道中引用了这份《专家意见书》。也正是媒体的报道,引发了这场首例状告《法律意见书》的案件。

  陈泽宏非常愤怒,他认为这份法律意见书的核心内容被公开刊登并被多家网络媒体转载,恶劣影响遍及全国。然而,截至近日他不但没有被定罪判刑,甚至所涉案件的侦查工作也早已停止。

  此外,陈泽宏对意见书直接指明他涉嫌犯罪的说法极为不满,由于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出具的意见书是由著名法律专家签署,且被告报社在发表时将专家学术权威职衔列明,使意见书及报道的侵权内容更具有可信性、权威性,对他的名誉造成的损害也更大。

  于是,陈泽宏将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报道的媒体和广东华南印刷厂等全部告上了法庭,认为相关报道已经对其造成了名誉侵权。

  在一审的庭审中,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的代表则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作为民间学术研究机构的被告结合现行法律对某些案件提出分析意见,专家是法律卫士和教育者,发表学术意见是职业行为,属正当研讨行为,并不违法。

  此外,意见书是专家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反映出的客观事实结合法理分析作出的,未带侮辱、诽谤和肯定性的语言,未侵害陈泽宏的名誉权。陈泽宏认为意见书侵害了其名誉权是因为媒体公开报道和网络转载导致的,但研究中心并未授意公开。如侵权,责任也不在研究中心。

  最终,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决相关媒体、广东华南印刷厂的行为构成了名誉侵权,但是中国政法大学及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则不构成对陈泽宏的名誉侵权。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4位专家

  高铭瑄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暨刑法学研究后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陈兴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和干事、北京市刑法学研究后常委理事兼副秘书长、兼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梁华仁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

  巫昌祯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论证专家:只是就案件发表意见

  知名法学教授陈兴良是这份成为被告的专家意见书中参与专家之一,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专家意见书作为对案件一种参考性资料,并不具备法律的约束力。“我们当初在对这个案件进行论证的时候,是根据被害方提供的材料做出的意见,这份意见只是给公安机关的一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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