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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之苏州河亲水平台案媒体报道(下)

“亲水平台第一案” 日期:2004-06-15 作者:姜丽钧 来源:东方早报 溺亡儿童父母雨中含泪悼念孩子 乌镇路桥边一周前发生的八龄童溺亡事件,让苏州河亲水平台的安全管理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昨天(6月14日),溺亡儿童父母的代理律师向上海河道管理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寄发律师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苏州河沿岸亲水平台的安全管理。 6月8日,8岁的乌镇路小学学生黄伟冲由乌镇路桥旁边的亲水平台溺水身亡(早报6月9日曾做报道),黄伟冲父母的代理律师、马永健、王展昨天向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整治苏州河沿岸亲水平台之律师建议书》。在建议书中,他们建议有关部门暂时封闭尚未正式投入使用的游艇码头;落实亲水岸线尤其是游船码头和亲水平台的具体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建立应急救助机制;加强对苏州河亲水岸线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增设安全防护、救助设施等;加大公共水体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增强市民的安全防范意识。 律师在建议书中表示,目前,苏州河沿岸的亲水平台、游船码头大多缺少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更缺乏管理养护,近来频频发生在苏州河沿岸亲水平台边的未成年人溺亡事件,说明亲水岸线存在着安全问题。他们希望借此事引起有关部门及公众对公共水体安全的重视。 马永健向记者表示,黄伟冲溺水的乌镇路桥附近是一个70余米长的游船码头,在溺亡事件中,孩子的监护人固然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但公共水体相关管理部门也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因为相关部门在水深流急的苏州河岸建设了亲水平台,并把它作为公共设施向市民开放,致使不特定主体尤其是未成年人处于安全隐患之下。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尽到相应管理义务,比如设立醒目的警示牌和防护设施,如果因其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管理部门就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近年来,苏州河岸建造了不少亲水平台和游艇码头等设施,并提出为公共游艇和私家游艇提供停靠港湾的理念。根据上海市《苏州河滨河景观规划》,上海近年将在苏州河外环西河交汇处、梦清园、苏州河黄浦江河口等处规划设置8至9个游艇码头,但目前一些已建成的码头尚未采取特殊安全措施就直接向公众开放,公共水体的安全问题令人担忧。同时还有专家指出,近年流行的亲水平台在概念和设计上仍处于模糊状态,没有明确的规定,一些游艇码头被当作亲水平台使用埋下了不少安全隐患。 黄伟冲的父母表示,他们已于6月13日委托律师处理该案相关法律事宜。如协商不成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究相关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可能成为因建造亲水平台而引发的全国首例“民告官”案件。 溺水儿童父母昨起诉河管部门 东方早报2004-07-08 作者:姜丽钧 8岁男孩黄伟冲在缺少警示和防护设施的苏州河亲水平台溺水身亡已经一个月了,其父母始终认为相关行政部门没有覆行管理职责。昨天上午,黄伟冲的父母黄德斌、邓美琴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上海市河道管理处和航务管理处为此承担责任。 6月8日下午,黄伟冲在乌镇路桥亲水平台上玩耍时坠入河中,第二天凌晨,孩子的尸体在附近的水中被打捞上来(早报6月9日曾作报道)。昨天,黄伟冲的父母向黄浦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市河道管理处、航务管理处加强对苏州河乌镇路桥亲水平台的管理,并赔偿原告赔偿金、丧葬费、交通食宿费等共计28万余元。 “乌镇路桥亲水平台属于公有公共设施,在对公众开放后没有任何危险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行政机关在管理和维护上存在明显瑕疵,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原告的代理律师马永健表示,以往类似的案件往往按照一般民事纠纷处理,回避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失职及其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得知黄伟冲父母提起诉讼后,上海市河道管理处一名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河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共水体防汛安全等,而亲水平台的安全不在管理范围内。”当记者询问亲水平台应该由哪个部门管理时,他说不太清楚。马永健告诉记者,此前他曾经多方咨询亲水平台的安全管理责任究竟归谁,但政府各部门对此说法不一,有的认为应按照谁建造谁管理的原则,由苏州河综合整治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有的提出应遵照属地管辖标准,由黄浦区政府管理;上海市防汛指挥部答复应按照《河道管理条例》由上海市河道管理处负责;但是至今没有一个政府部门明确承认自己是亲水平台的管理部门。“事实上,许多公共亲水平台建成就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中,容易形成安全隐患。”马永健认为,按照《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河岸堤防应属于河道管理的范围,而将航务管理处列为被告,是因为乌镇路桥亲水平台实际是一个游艇码头。 上海航务管理处表示正式接到起诉状才能做出回应,此前,航务管理处曾收到黄伟冲代理律师发出的加强亲水平台管理的建议书,并给予书面回复。他们认为,亲水平台等是根据规划和建设部门的相关要求建设的,为改善苏州河综合环境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各业主单位在开发建设亲水平台时,的确应充分考虑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安全,设置警示标志,并落实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表示将建议相关管理部门抓紧制订亲水平台等公共区域的管理和安全措施的规定。 目前,黄浦区人民法院接收了原告递交的起诉状,将在近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亲水平台案被裁定不符合行政起诉条件 东方早报 2004-07-21 作者:姜丽钧 8岁男孩黄伟冲在乌镇路桥亲水平台溺水身亡后,他的父母对上海市河道管理处、航务管理处提起行政诉讼,索赔28万余元。昨天,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理由是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起诉条件。 黄伟冲6月8日从乌镇路桥亲水平台跌入苏州河死亡后,黄伟冲的父母认为,亲水平台没有任何危险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行政机关在管理和维护上存在明显瑕疵,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7月7日,他们委托律师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昨天,黄伟冲父母收到黄浦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法院认为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起诉条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裁定不予受理。黄伟冲父母表示,他们已决定委托律师近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类似的案件往往按照一般民事纠纷处理,这就回避了职能部门的失职及其对公民权利侵害产生的行政赔偿问题。”黄伟冲父母的代理人、马永健表示。他认为,亲水平台的利用者与设置、管理者之间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而是行政性质的管理关系。被告作为亲水平台的行政主管机关,对于亲水平台的管理行为并非民事行为,而属于行政行为。因此被告怠于履行管理义务,应该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对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公共水体安全谁来负责 新华社 2004-06-16 作者:徐寿松;徐运 据新华社上海6月15日电 “生命如花未绽放,亲水台成夺命台”、“母亲河畔痛悼爱子”、“公共水体安全亟待关注”……15日傍晚,此类让人揪心的横幅在上海乌镇路桥一带的苏州河畔飘摇。在河畔举行的纪念一名溺亡儿童的烛光警示活动,将一个长期被人忽视的问题托出水面:谁来对公共水体的安全负责? 十多天前,年仅8岁的上海男孩黄伟冲在苏州河边的一处露天亲水平台玩耍时,不慎落水溺亡。而在去年夏天,一名五岁女童从苏州河边的另一处亲水平台不幸落水丧命。一再重演的“亲水平台夺命”悲剧,充分暴露出城市公共水体安全无人负责的大问题。黄伟冲溺亡案的代理律师说,黄家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公共水体安全管理的相关部门——上海市河道管理处及上海市航务管理处的法律责任。如果成讼,此案将成为全国首例因公共水体安全而引发的“民告官”案件。 近年来,住宅消费兴起一股“亲水”热,亲水平台备受青睐,甚至沿河一些尚未投入使用的游船码头也被当作亲水平台使用。但这些公共水体及其附属设施大多无人管理。据了解,上海苏州河沿岸的亲水平台所临河道均水深流急,而那些被当作亲水平台使用的游船码头,更是直接与河道相连。这些地方大多既无安全防护设施,又乏必要的警示标志,更缺相应的管理养护。这为亲近这些水域的人们尤其是未成年人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马永建律师说,未成年人在作为公共设施的亲水平台溺水身亡,其监护人固然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但是,既然相关管理部门在公共水域建造了亲水平台,且将其作为公共设施向市民开放,就必须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譬如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等。否则,如果相关管理部门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那就无法推卸其管理不力的责任。 马永建律师呼吁,相关部门应警醒并采取行动:暂时封闭尚未正式投入使用的游艇码头,落实亲水岸线的具体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建立应急救助机制;同时,加强亲水岸线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增设安全防护与救助设施,并加大公共水体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以增强市民的安全防范意识。 亲人手捧黄伟冲遗像。新华社发 黄伟冲的亲人在河边锁链上悬挂上了一些警示标志。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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