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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新闻媒体对高西宁律师访谈选录

“顺风耳公司”网上公开推销窃听器

《三秦都市报》报道

记者咨询了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律师,他表示根据情况来看,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卖方根本没有窃听器,这只是一场以窃听器为饵的骗局,卖方在骗到货款后会立即“蒸发”,这个可能性最大;此外,即使卖方的确是真在销售窃听器,也希望大家不要理睬,窃听器材属于国家专控产品,使用时有严格的审批程序,窃听器材严重侵犯了公民隐私权,未经批准,销售、使用、购买窃听设备均属违法!

  本报讯(记者 郭晓蓉)“只要输入对方号码,就可随时窃听对方通话,拦截短信内容。”7月8日,市民原女士突然收到这样一条推销窃听器的短信。“我看了以后大吃一惊,这样的东西竟然在网上公开叫卖,试想一下如果自己的通话真的被别人窃听到真是太可怕了,一点安全感都没有。”原女士说。就此,律师表示,私自买卖窃听设备都是违法的。

  根据短信内容,记者找到了一个名为“顺风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打开后发现里面出售的窃听器根据功能不同,价格从2500元至19800元不等。2500元的手机窃听器可以窃听一部手机的通话内容,介绍上称“只需把对方的手机号码输入本机,对方的手机在通话时便可以监听通话内容并可自动录音,有效距离限制在1000公里内”。19800元的窃听器“可同时对16部手机进行监听。具有卫星导航系统,可以定位手机具体在哪个位置,误差在20米左右。可以拦截发出和收到的短信息……”

  此后,记者拨通了网站上所留的电话。一名操南方口音的男子接了电话,在询问了记者所在地后,表示西安有他们公司的销售点,记者只要将货款打入一个账号,即可在两小时内收到该公司技术人员送上门的货物。当记者假装担心付款后收不到货或者产品根本达不到窃听效果,提出见面交货付款时,对方断然拒绝,并称:“我们是做风险生意的,必须先付款才能送货。”此后,他还给了记者一个账户名为“詹海洲”的建设银行账号,让记者付款后再和他联系。当记者仔细询问窃听器如何使用及窃听原理时,对方很不耐烦的表示,送货时该公司技术人员会详细解释并一再强调所剩货物不多了,让记者尽快付款。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律师,他表示根据情况来看,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卖方根本没有窃听器,这只是一场以窃听器为饵的骗局,卖方在骗到货款后会立即“蒸发”,这个可能性最大;此外,即使卖方的确是真在销售窃听器,也希望大家不要理睬,窃听器材属于国家专控产品,使用时有严格的审批程序,窃听器材严重侵犯了公民隐私权,未经批准,销售、使用、购买窃听设备均属违法!

 

住院精神病患者跳楼亡医院一审被判赔近23万

 

来源:《华商报》

 

原告代理律师、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认为,赵芸系精神病人,医院明知精神病人在病态支配下随时有可能突然发生自杀、自伤、外逃等事件,却疏于安全注意义务,没有安全防范管理措施,对赵芸的死亡负有责任。

本报讯(记者 宁军) 今年1月的一个清晨,患有急性精神障碍疾病的23岁女研究生赵芸(化名)走出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精神病区,跳楼自杀。认为是医院疏于管理导致女儿死亡,赵芸的家人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法院一审认定医院有过错,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近23万元。

   家长:孩子跳楼是医院疏于管理

  赵芸是子长县人,2007年以优异成绩考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院。今年1月中旬,赵芸出现精神异常,被学校送往西安交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精神病区住院治疗。住院第三天也就是1月17日早上8时左右,医院的清洁工在住院部楼下发现了赵芸的尸体。

  据赵芸的父亲讲,学校老师在送孩子到医院时,已经明确告知医生,孩子曾有过自杀倾向。在这种情况下,医院疏于管理,造成孩子跳楼身亡,医院应该对此事负责。很快,赵芸的父亲将医院起诉至法院。

  医院:已恪尽医护义务不应担责

  4月14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代理律师、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认为,赵芸系精神病人,医院明知精神病人在病态支配下随时有可能突然发生自杀、自伤、外逃等事件,却疏于安全注意义务,没有安全防范管理措施,对赵芸的死亡负有责任。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辩称,自杀系精神病学中最常见的重要精神症状,精神病人自杀是受精神症状支配的病态行为,行为方法通常隐蔽,自杀成功率高。赵芸系入住精神科开放式病房,医院不可能做到一盯一式的看管,也不能限制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故医院对精神病患者的行为管束能力与权力都十分有限。在本案中,自患者入院以后,院方已恪尽医护义务,且其亲属具有陪护责任,其未履行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芸被收治后,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服务合同以为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医院一方应当以足够的勤勉和高度的注意谨慎行事,但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交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作为具有精神疾病治疗资格的医院,在明知赵芸具有外跑和自杀倾向的情况下,并且也明知精神病人行为方法通常隐蔽、自杀成功率高,仍以所谓的内部开放式管理规定为由,放任赵芸自由出入住院区,医护及保安人员均未作任何阻拦,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且该不作为与赵芸身亡的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雁塔区法院一审判决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向原告支付丧葬费10619.5元,死亡赔偿金215260元,医疗、交通、通讯、住宿费3415.7元,合计22929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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