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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与何××劳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住××。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何××劳务纠纷一案,何××于2008年12月27日向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工资款70461.5元,承担诉讼费用。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9)召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被上诉人何××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1日,被告××公司的总经理黄××与原告何××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何××承包由被告××公司承建的××公司粮库,除屋面面板安装,屋面防水工程外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工程工期按被告方要求,质量标准合格,工程款每平方米120元,验收标准按国家的有关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施工期间只支付生活费,主体结束后付主体部分工程款的80%,主体验收合格付清全部工程款。由被告方负责供应材料,何××应提前七天将所用材料清单提供给被告方,被告应在七日内将材料组织进场,若因材料供应造成何××窝工,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方负责。何××根据工程量进度合理安排人员,并确保工期按期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不付工程款,并赔偿由此给被告所造成的损失。何××应严格服从被告项目部的一切指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如有违背造成损失者由何××负责。如因被告指挥不当造成损失者由被告方负责。何××应在施工中,搞好材料节约工作。如发现何××方的职工随意损坏,浪费建筑材料者,何××双倍赔偿。何××不准拖欠工人工资,如有拖欠,被告可直接支付工人工资。如不听被告方指挥,无施工能力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和何××单方终止合同时,所有损失全部由何××负责,并支付给被告方所造成的损失。合同签订后,何××即组织工人进入被告××公司的工地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公司将所建的粮库交给××公司使用,即储存粮食。当储存的粮食储存一段时间后出库,发现粮库的地平下沉,经被告××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周口豫周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粮库地坪下沉的主要原因是:1、灰土垫层压实系数试验报告,灰土垫层的施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09—2002有关条款规定。2、施工单位未提供素土分层压实系数试验报告,土方回填不符合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02—2002有关条款的规定。鉴定意见:施工单位在土方回填和灰土垫层2个分项工程施工中,不按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施工,违反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条款规定,造成××粮库地坪不同程序的裂缝和不均匀沉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有关条款之规定,该工程土回填,灰土垫层2个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为不合格,建议返工处理。本院又委托漯河市汇鑫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粮库地坪返工所需的费用进行价格鉴定,费用是98108.06元。
另查明:1、2007年9月20日,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名的结算条,内容是:“P#—10#库,2961.?3,单价120?3,总价3553.44,扣除借支295000元,下余60344元,××,同意,9.20,××粮库”。2、2007年9月8日××签名的证明,内容是:“证明,4月份14号—30号吊车33天,5月份3号—18号,吊车19天,共计52天,吊车费用7800元(柒仟捌百元),××”。3、2007年8月15日××签字的证明,内容是:“证明,今有9#10#包工地塔设看场房一间共计壹拾贰个工,孟××,2007年8月15日”同一天××还签写一份证明,内容是“证明,粮库工地杂工(9#10#),2007年3月8日,架线3人一天,3天。3月9日,架线4人一天,4天;3月10日,挖埋线6人一天,6天;3月11日挖埋线6人半天,3天;2007年4月24日,搭设工棚12人一天,12天;4月25日,搭工棚4人一天,4天;拆活动房6人半天,3天;2007年4月26日,拆活动房9人半天,4.5天,总计39.5个工,叁拾玖个半工,孟××,2007年8月15日”。2007年8月15日的两张证明单据合计51.5个工日。
被告提供了何××的领款条5张,共计198000元,但被告没有提供何××领着民工干杂活的工资已在结算中扣除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