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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单位不服工伤认定)
行政起诉状 原告:深圳市某某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区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诉讼请求: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3,2011年7月12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一份《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鉴定意见》,认定路某某2010年9月18日受伤与腰椎间盘突出症构成关联性。并且,没有提供2010年9月18日受伤的事实依据,也无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依据。同时,该鉴定意见没有注明医疗鉴定专家组鉴定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相关条款。 4,无论是作出关联性鉴定意见还是工伤认定书,都应该有受伤的基本事实,职能部门受理申请后,应该向用人单位调查,了解情况。可是,原告在收到鉴定意见和工伤认定书之前,没有收到深圳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以及被告的任何调查函件。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某某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