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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适用范围及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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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适用范围及其实践 (2009-06-10 09:10:11)

标签: 财经

行政诉讼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

                                      的适用范围及其实践

 

作者:吴华周

工作单位: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出确认判决,笔者认为这是一个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解释。本文仅从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这个话题结合实践作些简单探讨。

关键词:确认判决 无效行政行为 律师制度

 

    一、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产生

    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50条第3款、第57条和第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或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这是一个顺应形式,和法制进步的解释条款。在此之前,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行政判决只有以下四种:维持判决,撤销判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和变更判决,而确认判决则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我国目前还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政府还在建设法治政府,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在执法行为中有许多不规范,甚至严重违法时有发生。特别是严重违法时,如果一味地强调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而严重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以法治精神相违背,也违背了人类基本的公平、正义。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秩序最后的一道关卡,理应有责任去监督行政机关的不法行为,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可谓是与时俱进的。

    我国大陆行政法学一般受到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学术理论与制度实践的影响。在德国,行政诉讼有撤销之诉,义务履行之诉和确认之诉的区分,与此相对,判决形式也分为形成判决、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确认判决主要适用于对于确认法律关系和澄清有争议的法律状态的情况。在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也有撤销诉讼、确认诉讼和给付诉讼之分,其中确认诉讼适用于两类情形:一是确认行政处分无效及公法上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讼;二是确认已执行完毕或因其他事由而消灭之行政处分为违法之诉讼。[1]在审判实践中,以上适用确认判决的情形在我国的行政审判实践中同样会遇到,如果拘泥于《行政诉讼法》的条文,则只能勉强适用维持判决或撤销判决,说其勉强,主要是因为这种判决往往逻辑上有缺陷或者很不合理,这对于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必然会造成损害。所以,有些法院在《若干解释》出台之前已开始尝试确认判决的运用,然而,由于确认判决尚处于法无明文的状态,这种运用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这一缺憾由于《司法解释》中创设确认无效判决形式而会得到极大改正。

    二、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适用范围

    依据《若干解释》可以把确认判决分成两类。一类是积极确认判决,即行政行为合法的确认判决、行政行为有效的确认判决;另一类是消极确认判决,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本文仅讨论消极的确认判决。《若干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通常应作出履行判决,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但在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已为时过晚,达不到对原告救济目的时,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判决。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但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时,人民法院就只能作出确认违法判决。例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制作、不送达决定书,而该具体行政行为又属违法行为,即可适用此判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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