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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行政救济

    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设计对专利权的保护采用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双轨保护制度。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如果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且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式:一、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专利侵权调处。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属于民事诉讼,涉嫌侵权人为被告,这即使司法救济方式。

而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选择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专利侵权调处的,则属于行政途径的救济方式。

    由于行政机关业务熟悉、程序较为简便、处理时间较短,针对专利侵权调处案件,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如果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则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范围。尤其是如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此规定相对于司法途径其便捷的优势更加明显。

    虽然行政途径的救济具有以上的优势,但也有不足之处。根据法律规定,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行政调处案件审理中,如果认定侵权成立,不能对赔偿数额直接作出行政处理意见。如果当事人请求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的,则可以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但是,如果调解不成功,当事人仍需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能够受理专利侵权调处案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专利侵权调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人除了专利权人外,还可以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请求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部门为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如果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则请求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

请求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接受请求人提出的专利侵权调处请求后,会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除了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根据审理情况制作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自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做出处理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向人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作为第三人。

    因为专利权的存在是专利权人获取专利保护的基础,所以在实践中,作为被请求人的一方,也就是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一方,往往会在调处过程中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如果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则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如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则可以不中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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