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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可自行撤回、更改、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该文书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执行力。

  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得自行停止执行。”非因法定(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条件,不得自行撤销、更改、停止执行。

  但另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此应含改正有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是说,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机关只有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实施申诉、检举、监督、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要求(据《行政处罚法》第54条)时,质监部门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可以收回重新作出后送达或改变,且限于改正“有错误的”内容。否则在其他如申诉、检举、监督、复议、诉讼等情形,发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机关不得自行作撤回等处理,更不得因相对人的情势、理念、逃避、执行难等因素与之妥协,改变已生效的处罚决定书。(云南省永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鲁玉方)

鲁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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