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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行政诉讼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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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起行政诉讼的代理词 (2011-04-25 07:09:10)
标签: 行政法 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 出租车 办案心得 杂谈 分类: 行政法实务
[背景介绍:这是一起关于行政许可的诉讼案件,选择这样重的标题,而在于当地政府官员认为一切权利都是国家与政府的,并成为他们立足点,这样一个错误立足点,甚至得到法官的认可,这一错误的立足点已“正确”“不言而喻”的方式深入一些官员的思想中,这也是导致了我们看到公权力的无限膨胀,无所不在的原因之一,这样的思想不能根除,毫无疑问是当代中国法治之路的最大障碍之一,也将导致我的当事人不可能从公权力的阴霾里走出,因此我不能不从宪法着手。不论我们的社会是否是法治社会,但我相信法治以其社会内在的规则力量是无可阻挡,错误不可能永远得到坚持,李庄案就是如此,不在于围观,而在于司法者与执法者内心无法阻挡的力量。
简要经过:我的当事人因为“经营范围”问题,导致了企业生存的困难,当他们找到我时,因为是一家当地企业,一开始,我并不主张诉讼,经当事人协商无果后,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下,决定采用了起诉方式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在此之前,我就诉讼提了几个观点,一、任何时候都需要保持与当地政府各部门的良好关系,二、尽可能将本案做轻,只对单个事件提起诉讼,不涉及政府规范性文件,不涉及合同,三、诉讼重点放在我们有什么样的权利与我们的合理合法的要求上,(行政诉讼的审理重点本应放在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上,但实务就实务,有时诉讼所求的结果也仅仅是一种手段,这也表明我们并不以胜诉为目的)四、诉讼应在本地,减轻当地政府部门压力,五、尽可能促进调解。但在审理期间,我诉讼策略中的善意非但没得到政府的理解,反而奉劝我的当事人不要听律师,如果事情能够得到解决,这对我而言并不重要,我很理解这种政府情结,但当地政府在此期间作出了一份会议纪要形式,接近于直接针对我的当事人,逼迫我的当事人已无路可路,我们只想要的是打开一扇窗户而已,而政府却将所有的门都关上了。(5月10日昨天接到电话,有人告诉我,一位更上级的领导下了指示,这个案件我们要败诉了,而目前政府部门针对性的对公司执法,但愿前者是谣言不会发生,但愿后者我们的政府部门能尊重国家赋予的权力,权力不是用来整人的,而是职责)
在本案庭审前,我与被告就本案进行了协商,也与法官有过交流,我知道行政诉讼的艰难,但对于我是企业法务为主的律师而言,以务实的态度处理才是最重要的,本案结果的胜与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能否为企业生存空间打开这扇窗,这里先留悬念吧,静看处理结果。
本文可能显得杂乱,因为是实务案件,每一个观点都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与针对性,这大致是霍姆斯所说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的结果,但愿不会让人感觉逻辑混乱。]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原告诉被告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质证,听取了被告的答辩意见,现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的权利,所有行政主体权力只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
鉴于本案被告在庭审时多次声称“出租车经营权”是归政府所有,是政府的资源与权力,在我们法庭提问中,被告更是直接提出,“政府想给谁就给谁”。我们不得不远离本案是探讨这样一个“权利归谁”法治理念问题。
在我国宪法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机关,代表机关再根据一定的权力分立原则,把行政权从统一的国家权力中分解出来,组成政府,统一行使该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转化形式,这就是在我们的宪法里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政府”字样的原因。“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才是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基础理念之一。
任何政府的权利都有其法律上的出处,但我们却在物权法中找不到这样一种政府所有权与权利,也没有看到被告提供“出租车经营权”归政府的权利证明与法律依据。如何有,我们希望被告提交给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