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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非法持有毒品16.6克,成功轻罪辩护获刑半年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820

附该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韩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韩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韩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显系初犯。

二、被告人韩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韩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韩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其本人通过家属已向法庭缴纳3000元罚金,也证明本案被告人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人韩某非法持有的毒品已被公安机关缴获,并未造成其他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

四、被告人韩某自己系吸毒人员,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供他人吸食,此种非法持有毒品的性质区别于其他原因不明的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五、被告人韩某家境困难,母亲已有七十多岁,体弱多病,妻子离异,家中还有一个正在上学的儿子需要照顾。。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韩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韩X从轻或者减轻的刑法处罚。

      

被告人韩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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