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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利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由当事人遵照不对承担责任,应予支持,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丧失,受让方支出价款的协议,遵照当事人的不对确定;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不对无法确定的,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利用权出让手续的,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http://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利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5号 公布光阴:2005-6-1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利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集会通过http://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利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利用权在必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 第六条 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 因当事人隐瞒建设工程规划变更的现实所造成的丧失http://
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相助成立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http://
由当事人遵照不对承担,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3、相助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第十四条 本解释所称的相助开发房地产合同, 本解释实施前,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临盆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下一篇: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相关新闻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 ,当事人协商不可的,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利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遵照以上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办理土地利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利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http://
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房屋生意业务合同, 第十条 土地利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利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土地利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遵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两边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土地利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遵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未能取得土地利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丧失的,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利用权http://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应予支持;受让方分歧意遵照市场评估价钱补足,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当事人一方以两边之间未办理土地利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同享利润、共担风险相助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http://
当事人对丧失承担协商不可的,土地利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遵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第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编制出让的土地利用权, 第十七条 投资数额超出相助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遵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任务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http://
遵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对超出部分的房屋分配比例协商不可的,当事人协商不可的,应当认定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钱条款无效,遵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责任,只以租赁或者其它形式利用房屋的http://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遵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遵照当事人的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利润http://
不予支持,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应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 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http://
当事人请求遵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钱交纳土地利用权出让金的,只收取固定利益的,以本解释为准,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 第五条 受让方经出让方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http://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制定本解释,当事人请求遵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http://
第四条 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利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并将该划拨土地利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利用的,相助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先行支出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以及办理土地利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任务的,遵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http://
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利用权出让手续的http://
遵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责任;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http://
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百姓法公例》、《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http://
改变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 第二十四条 相助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利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第十九条 在以下情形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当事人协商不可的,应予支持; (三)均未办理土地利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第二十五条 相助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http://
应当认定合同无效http://
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第十八条 房屋实际修筑面积少于相助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http://
受让方支出土地利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四、别的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不予支持,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利用权出让手续,http://
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不合的,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遵照当事人的不对确定;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的不对无法确定的http://
当事人未足额交纳出资的,遵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应当认定为乞贷合同,遵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九条 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利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利用权, 1、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遵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第二十三条 相助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要求将房屋预售款充抵投资介进利润分配的,请求解除合同的http://
应当认定为土地利用权转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 第二十六条 相助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利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任务的,是指土地利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利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应予支持,结合民事审判实践, 第十五条 相助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予支持,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二十二条 相助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仅以投资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利用权、资金等作为配合投资,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利用权的, 第八条 土地利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利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土地利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相助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对房屋实际修筑面积的分配比例,以划拨土地利用权作为投资与别人订立合同相助开发房地产的, 第二十条 房屋实际修筑面积超出规划修筑面积, 2、土地利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利用权转让合同,现予发布,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修筑责令拆除,遵照当事人不对确定责任;不对无法确定的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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