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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修筑物区分扫数权纠纷案
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连的业主”http://
第十一条 业主将室庐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本栋修筑物内的其它业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修筑物及其隶属举措措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利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集会事规则,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生意业务民事法律办法, 将室庐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连的业主同意其办法举行抗辩的,遵照包销合同约定的包销价钱购买尚未销售的物业后,暂按房屋生意业务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修筑物总面积, 第八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以及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修筑物总面积http://
未遵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连的业主同意, 第十六条 修筑物区分扫数权纠纷涉及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利用人的,可以遵照以下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http://
制定本解释,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依据规划列进该特定房屋生意业务合同中的露台等,,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连的,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它“伤害别人合法权益的办法”: (一)伤害房屋承重结构,承担相应任务,依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http://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修筑物内放置损伤、放射性物品等危及修筑物安全或者妨碍修筑物正常利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修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伤害修筑物外不雅观; (三)违反规定举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和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 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损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自己名义对内销售的包销人,和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配合决定的事故,可以遵照以下方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