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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龙被指控犯抢劫罪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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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龙被指控犯抢劫罪案二审辩护词 (2012-08-31 10:07:16)

标签: 杂谈

谢小龙被指控犯抢劫罪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员:

 

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

接受委托后,

正式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谨代表被告人、被告人的直系亲属,也代表本人向被害人的在天之灵及其亲属表示深深的歉意与

结合今天法庭调查所查明之案件事实,兹发表如下关于一审判决,其定罪所存在的明显问题及其量刑明显不当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第一部分  定罪辩护/无罪辩护

           

一审之事实认定与定罪,主要证据明显不足;一审认定事实的方法与过程明显不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方法与过程明显属于主观武断乃至于凭空臆测——被告人作案所用的那把菜刀无疑乃本案最重要、最关键之物证,没有在庭审过程之中进行举证、质证、查证、认证,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当然不能成为定罪证据与定案的根据;这只是其中的显例之一。

 关于本案被告人作案所用过的那把菜刀,被告人谢小龙刚才已经清清楚楚地陈述:那把菜刀,自从作案结束随手丢弃之后就再没有见到过了。侦查阶段,曾经有人拿着那把菜刀的图片让被告人辨认,被告人谢小龙没能辨认出来。从证据科学角度看,即便被被告人辨认出来了,还是应该及时对那把菜刀进行指纹鉴定等其它相关司法处理;更何况被告人没能辨认出来,就更加应该及时进行指纹鉴定和其它相关司法处理。理由主要有两个,其实也是两个证据科学基本法理,一是图片不能替代实物证据,二是侦查阶段被告人对实物证据之图片的辨认当然不能替代审判过程之中对实物证据本身的举证、质证、查证、认证。案件的卷宗之中清清楚楚显示,关于被告人作案所用的那把菜刀不仅没有进行任何包括司法鉴定在内的必不可少、不可或缺的相关司法处理,就连一审庭审当天也没有在审判法庭之中出现过。总之,关于那把菜刀当然不能被勉强当作定罪证据与定案的根据,而迄今仍然只不过是一个“传说”而已。

  关于被告人作案过程之中所用过的那把菜刀在本案审理过程之中缺位,这意味着许许多多;最直接、最基本的就是,用来定案的证据体系之中的核心证据缺位必将导致证据链完全断裂,从而无法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当然不能据此定罪。

 

 关于被告人作案所用的那把菜刀,案件材料显示司法机关已经从作案现场得到,而我们却无法得见;一审法官没见到,诸位审判法官今天没能在法庭上见到,本律师作为辩护人没能见到,连被告人谢小龙本人也无从得见,这究竟是为什么呢?我们无从得知,谁能够告知!?

 毕竟,人命关天呀!!?

 刚才检方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居然质问本律师“哪部法律哪个条文规定物证作为证据之一一定要在法庭上出示;这样一种常识性错误确实不应该出自一个省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之口。众所周知,一切证据均应该在该案件的庭审过程之中进行举证、质证、查证、认证,这是毫无疑义更加从来没有任何争议的司法常识。

 鉴于被告人作案所用的那把菜刀,既没有经被告人辨认过,被告人谢小龙对被告人作案所用的那把菜刀作为实物证据的图片的辨认没能辨认成功,又没有任何包括司法鉴定在内的必不可少的相关司法处理,更加离谱的是一审庭审当天竟然没有在审判法庭之中出现,在今天庭审过程之中同样没有进行举证、质证、查证、认证;对此,《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文规定“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作案所用的那把菜刀作为物证,既然没有在庭审过程之中进行举证、质证、查证、认证,没有经过查证属实,当然不能成为定罪证据与定案的根据。是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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