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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正当防卫?

绝境“杀人”求生——故意伤害?正当防卫?


    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围绕着一起杀人案件中的种种疑点,公诉人据实起诉;辩护人据理力争;法官秉公判处。6年后,闯下杀人大祸的犯罪嫌疑人被宣告无罪;而时至今日,案件的前前后后才得以浮出水面。

    “不是你死,就是我活!”

“不好了,孙福成(化名)出事了!”在1997年8月30日下午,这一消息传遍了大连市普兰店安波镇的每一个角落。

孙福成是谁?一向被认为“老实”的他又怎会犯下如此“滔天大罪”呢?这还要从他开办的温泉洗浴疗养中心说起。

出生在这个小镇上的孙福成与妻子一道在普兰店市安波镇街头开办了一家温泉洗浴疗养中心。由于诚实守信,生意越来越好,并很快建成了约1000平方米的四层小楼,成为当地私营洗浴业的佼佼者。

1997年8月,按照规划当地政府决定将温泉洗浴疗养中心所在街道两侧的集体所有的旧瓦房向社会公开拍卖,以求拆除另建,改变这条久负盛名的洗浴一条街的旧面貌。孙福成一家于是投标将自家洗浴中心前面的四间瓦房花15万元买了下来。

在这期间,本镇另一家酒楼的业主姜某找到了孙福成,先是要求其在中标的房基上让出三米给与温泉洗浴疗养中心相邻的姜的妹妹;再是多次提出要购买其中半间;后又要求孙福成推迟拆房时间。这些均遭到了孙福成的拒绝。

在三番五次游说依然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姜带着一个在当地“有头有脸”、外号叫“三铁”的人再次来到了温泉洗浴疗养中心。一见面,“三铁”便质问孙福成,这地方你到底给不给!孙福成仍旧表示不给。“三铁”气呼呼地指着孙说:“别人摆弄(收拾、制伏之意———当地俗语)不了你,我来摆弄你,你等着!”

看到“三铁”出面仍然没能达到目的,左思右想后,姜提出既然地方不给,就以5万元的价格把自己妹妹的那一间卖给孙福成。孙福成不想再面对这种无理纠缠,于是便答应了姜的条件。

没想到,姜某偃旗息鼓了,“三铁”却觉得丢了面子,对孙福成不依不饶。1997年8月30日中午,“三铁”酒后突然闯进疗养中心,给孙福成丢下一句话:“你等着,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活!”

搏斗中孙福成一通乱砍

就在当天下午两点多,惨案发生了。

“小心!”——当时正在引导住宿车辆停靠的孙福成,忽然听到身后亲属们大声呼喊。回头一看,这时,“三铁”带领着七八个人,驾驶着一辆大敞篷卡车,手持铁锨、木棍等停在了不远处。

说时迟,那时快,当孙福成反应过来时,“三铁”等人已经扑了过来,孙福成的身上遭到了砖头、石块的打击。

这时的孙福成只有一个想法,设法冲出去,否则会被打死在这里。他随即抓起厨房案板上的菜刀,大喊着、比划着往外冲。“三铁”一伙人见到手持菜刀的孙福成,不仅没有后退,反而更加疯狂地冲向孙。厮打中,“三铁”趁机死死抱住了孙福成,孙福成在挣脱中与“三铁”一同滚下了临近的河沟。沟底,孙福成在与“三铁”搏斗,设法逃身;沟上,“三铁”的同伙继续在用石块、木棍击打孙。孙福成在一通乱砍中感觉“三铁”已松手后,翻身爬出河沟拼命逃跑,而“三铁”的同伙则手持凶器紧追不舍。

孙福成跑到沿街另一家酒楼,插紧房门,要酒楼老板赶快报案,说要自首。事后证实,“三铁”被砍成重伤后不治而亡。当天,孙福成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后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经法医鉴定:“三铁”周身创口系锐器砍切伤,致左颈静脉不全断裂,颈椎两处离断,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孙福成头部及右肩部瘢痕系钝器伤,右手瘢痕系锐器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公诉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本来是一起简单的纠纷,却最终演变为“杀人”案件。孙福成很是懊悔,为了还自己一个清白,孙福成聘请了大连律师唐漪担任其辩护律师。之后,孙福成被取保候审。

接手此案后,唐漪律师认为,孙的行为完全是正当防卫,但侦查机关却认为孙的行为是激愤杀人。

在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充分肯定了孙福成行为具有正义的一面。但是,仍然认为孙福成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001年4月18日,检察机关以孙福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2001年12月26日,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认为,孙福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伤害而进行防卫,但由于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后果,故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应当对孙福成依法惩处。

辩护人却认为,孙福成的行为具有构成正当防卫的所有要件,不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律师提出:孙福成的防卫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是完全正当的行为;孙福成的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并未伤及无辜;并且孙福成的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

新《刑法》为提倡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对正当防卫作出了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唐漪律师认为:要求被告人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面对有预谋、有准备的不法侵害时,严格把握防卫尺度是不切实际的。对他们防卫行为的过于苛求,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孙福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不应负任何刑事的和民事的责任。

“孙福成只有一种选择”

控辩双方的两种观点在法庭辩论阶段的碰撞更加激烈。

公诉人指出,在被告人进行防卫时,特别是两人滚落水沟之后,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掌握在足以制止“三铁”的不法侵害范围之内。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继而死亡的结果明显失当。

辩护律师指出,当孙与“三铁”2人滚落到水沟时,水沟里当时只有2人。但这时孙所面对的,却不仅是“三铁”1人。本案大量证据表明,当孙与“三铁”滚落水沟后仍有“三铁”的同伙在河沿上向孙抛掷木棒、砖块,并欲追下水沟,以便继续对孙施暴。也就是说,孙与“三铁”此时并不像公诉人所说一对一,而是一人对一群。这是因为“三铁”等人的不法侵害,同出于一个犯意,在不法侵害发生的整个过程中又互相配合。毫无疑问,他们的行为是一个整体。在整个侵害停止之前,孙针对这一侵害所作出的任何防卫行为,都是正当的。

公诉人又指出,现有证据没有发现不法侵害人手持任何利器,而被告人却手持菜刀。从使用工具的对比上,被告人完全没有必要采用如此激烈的方法进行防卫。

辩护律师辩驳道,常识告诉我们,刀下可以死人,木棒、砖头、铁锨下同样可以死人。不能因为孙持有菜刀而对方没有菜刀这一点就断定孙的行为一定就是过当。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三铁”等人所持的木棒、砖头、铁锨等为事先所准备,而孙所持菜刀是被逼进自家厨房后随手抄起的炊具。这在性质上应有所不同。

公诉人继而指出,被告人所砍的位置多为人体要害部位。另外,所砍的刀数较多,力度过大,也足以说明其行为过当。

辩护律师针对公诉人的上述论断明确指出,孙在那样一种突发的事件中,特别是与“三铁”双双滚落河底、被压在地上的被动境况下,他对所砍的身体部位不可能有更多的选择,对所砍刀数、力度等同样不容他有更为充裕的时间去考虑。因此,可以说,孙只有砍倒“三铁”这样一种选择,以达到自己得以脱身的目的。

法律支持正当防卫

2003年5月29日,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被告人孙福成为了保护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家庭财产合法权利不受侵犯,针对韩继国(“三铁”的本名)、赵勇等人实施的正在进行的不法行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及时的、正当的、合法的,造成不法侵害人韩继国死亡,实属正当防卫。依法宣告孙福成无罪,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的判决,无疑肯定了“正当防卫”的正义性。它背后的潜台词就是———法律坚决支持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据《辽宁法制报》)

(大江网-今日家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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