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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贿罪辩护律师
马奇勋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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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受贿罪
北京行贿罪辩护律师 - 北京新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行贿罪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12-11-9 【字体: 】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
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
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
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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