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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 上海单位行贿罪辩护律师



一、概念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
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该财物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财物,而非某个人的财物。同时,也包括一些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如国内外旅游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l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事实上行贿罪的量刑。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三、认定
实践中适用本条时,要注意如果单位没有行贿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另外,在追究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肘,应注意对因行贿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而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四、处罚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389条、第390条规定的行贿罪定罪量刑。
单位行贿是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也归单位所有。如果在单位行贿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行贿所取得的非法利益中饱私囊,归个人所有的,根据本条规定,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389条、第390条规定的个人行贿罪处罚,即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我不知道行贿受贿罪。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其实受贿罪辩护技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万文志律师介绍】
万文志律师,海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合伙人。曾担任检察院公诉人多年,从事法律工作二十年;《法律讲堂》主讲律师
做客东方卫视《东方新闻》栏目、就"微博打拐"接受东方卫视记者专访、论道《头脑风暴》、致最高院建议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做客东方卫视《深度105》栏目纵论《婚姻法》解释三、宣讲《人民调解法》、《东方大律师》电台直播节目案件会诊室、做客"东方大律师--企业案例会诊"、连播《法律讲堂》以案讲法。
民盟上海市闵行区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2009年度入选长三角地区优秀的企业法律顾问;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第一届学生,上海交大职业生涯导师;上海交大高级经理联谊会税务分会副会长;2009年度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上海东方电视台、解放日报嘉宾律师,中央电视台CCTV-12《法律讲堂》节目特邀嘉宾,节目有:《劝架人之死》、《还我失踪丈夫》、《妻子派出的卧底》、《女儿的绑架案》等。
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处理技巧。善于将犯罪心理学、法律与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女性学等灵活结合,多角度探讨各种纠纷解决途径,并多次利用自己的综合素质将很多当事人的纠纷化解于诉讼之前。善于抓住细节,能敏锐抓住案件关键信息,准确找到突破口。工作之余,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与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提供了大量法律援助。
为涉嫌犯罪案件当事人提供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执行、死刑复核服务: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5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或申诉意见 4、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证据材料5、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材料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3调查和收集证据4出庭准备5参加法庭审理全过程,发表辩护意见6休庭后工作。
(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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