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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专业提供毒品犯罪辩护,电话:13328283800
阳光人生,从金牌刑事辩护开始!
【目录】
1.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什么是毒品?
3.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客体?
4.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客观方面?
5.什么是走私毒品行为?
6.什么是贩卖毒品行为?
7.什么是运输毒品行为?
8.什么是制造毒品行为?
9.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主体?
1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主观方面?
11.如何认定毒品犯罪中的主犯、从犯?
12.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13.如何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4.如何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遂与未遂?
15.毒品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1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如何量刑处罚?
17.何种情形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8.何种情形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何种情形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如何认定“其他毒品数量大”、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和“情节严重”?
【正文】
1.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1)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
A.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危害后果的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
B.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
C.不实行并罚。
(2)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定罪。
(3)行为人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
A.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
B.累计计算毒品数量;
C.不实行数罪并罚。
(4)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
A.不实行数罪并罚;
B.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本罪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
②下级法院在判决中确定罪名不准确的:
A.上级法院可以减少选择性罪名中的部分罪名或者改动罪名顺序;
B.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也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增加罪名。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1995.11.9 法函〔1995〕140号】:
A.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B.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2.什么是毒品?
《刑法》第357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禁毒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根据上述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包括6种特定毒品和其他毒品:
(1)6种特定毒品:①鸦片、②海洛因、③甲基苯丙胺(冰毒)、④吗啡、⑤大麻、⑥可卡因;
(2)其他毒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括氯胺酮、盐酸二氢埃托啡、阿普唑仑和曲马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