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邓永声:成功辩护的毒品犯罪辩护词之一

法律快车 > 昆明律师 > 邓永声律师 > 成功案例 > 刑事 > 刑事辩护 > 正文

邓永声:成功辩护的毒品犯罪辩护词之一

作者:邓永声 时间:2012-02-29 查看(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龚论声家属的委托,并在会见时征得被告人龚论声的同意,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的辩护律师,现结合本案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龚论声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其次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龚论声量刑时参考。

本案毒品交易中,毒品的卖主是被告人肖远琴及其所说的幕后老板,买主是被告人陈旭或其所帮助的人,肖远琴和陈旭能交易本案的涉案毒品是靠被告人罗明坤介绍的,罗明坤是中间介绍人,在毒品的交易中起着次要的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龚论声是受本案的从犯罗明坤的指使和安排帮忙跟随本案的毒品的卖主肖远琴的,但罗明坤本身就认识肖远琴,有关本案的毒品交易内容都是本案的被告人肖远琴和罗明坤谈好的,被告人龚论声一概没有参与,这一切从警方扣押被告人龚论声的手机时没有卡以及本案的其他所有证据就可以得到证明,没有龚论声,可以说丝毫不影响本案毒品交易的完成。罗明坤在本案中处于从犯的地位,被告人龚论声受本案从犯罗明坤的指使参与本案,显然是从犯中的从犯。

 

谢谢!

 

师:邓永声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