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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能否要求重新鉴定?

来源:  作者:  日期:11-02-19

刑事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能否要求重新鉴定?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就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其专门知识或技能,进行科学慎密地研究鉴别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时应当说明理由。一般来说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判断:(1)审查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人,是指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的某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所以鉴定人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于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极为重要。一般都要求鉴定人应具有某一领域中的中高级技术职称和一定的任职年限。(2)审查提供鉴定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结论是根据送验的材料作为事实根据的,如果鉴定材料本身不充分,不可靠,那么鉴定人就不可能据此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3)审查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方法,鉴定手段是否科学、准确,也是影响鉴定结论有效性的重要因素。(4)审查鉴定人是否受外界的影响。特别应审查对鉴定人是否有施加压力,进行威胁,或托人情,拉关系走后门等情况的存在。这些情况,必然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5)审查鉴定结论是否合乎逻辑,是否能自圆其说与案内的其他证据互相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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