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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隹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霍姆斯大法官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此语一出,即被广泛流传、奉为经典。把经验定位为法律的生命,说明对于关注法律的目光更多地投向法律的社会实效,而不是法律本身的逻辑自洽和周延。应该说,这是社会法学派本身的特点的反映,法律制定出来后有没有得到运用以及运用到什么样的程度,成为首要的问题。而法律本身是否制定得完美,则还在其次。
把法律的生命定位于经验,并不等于可以忽略逻辑的重要性,这是首先必须明确的。逻辑为法律本身所固有。这首先表现在法律的制定法状态之中。法律是一种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规范,它所关涉的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非对社会生活诸多琐细事务的简单记述。这就决定了法律不能如同记述性散文一般通过一种体系模糊的方式来凸显意欲表达的意蕴,因为法律面对的是社会中的一般人,而不是有着文学修养的作家。它要明晰的是权利和义务,而不是拐弯抹角的情感表达。只有以一种契合一般大众的理解方式的体例编排和内容次序,才能够清晰地表达权利和义务内容。现代法治的精神内涵,决定了法律必须以维护公民的权利为主,规定义务只不过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权利。在以权利为主导的法律,对于法律的逻辑性有着较高的要求。否则,公民难以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造成权利与义务的边界模糊甚至混乱,必将造成行为规范的机能无从发挥。由此也看出,法律本身的逻辑性是法律作为法律所提出的要求。
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逻辑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法律由应然状态转为实然状态,需经一个严密的逻辑推演过程。典型的逻辑推演如著名的“三段论”推理,此外还有归纳推理,设证推理等等。唯有借助逻辑,法律才能有效地适用于所发生的事实,才有纸面上的法蜕化为活生生的法。在这个意义上,逻辑是法律的适用之桥梁。
但是正视逻辑对于法律的重要性,按照逻辑的规律要求践行逻辑的要求,仅仅是法律的生命力获得的一个前提条件。法律的生命力的获得,需借助于逻辑的力量,但是却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了实际问题、产生的实际效果。这里有几个层面的问题需要讨论。
首先,从产生原因看,法律根植于社会生活中的经验,而非纯粹的逻辑。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有别于理学和哲学等纯思维性科学,它的发展动力更多来源生活经验,而不是建立在一种纯理性的逻辑思辨基础上。虽然法律的基础层面上的讨论仍然很大程度上是以纯理性思辨为依托,但这并不能成为否定法律实践性的依据。如前所述,法律的内容本身的合理性是获得法的实效的基础。但是也应该看到,合理性内容的获得也是对已有社会经验的总结而来,单纯依靠思维的推敲和论证无异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得出的结论即使表面上具有合理性,也不能拥有持久的生命力。法律不是乐曲的创作,可以任由思想驰骋,不着边际。相反,它应时刻保持着谦抑和保守,不到刻不容缓之时都不把法律作为规制和调整手段。法律与伦理、道德、宗教等一样扮演着社会规范的角色,这就决定了它必须扎根于社会生活。从社会生活中发现需要由法律来规制的领域和范围,所创设的规范不是为了改变已有的社会生活,而是维护和保障现有的良好社会秩序和生活利益。同样,法律所规定的调节和规制手段,也不是逻辑思辨的产物。法律创设的目的是为了给社会生活提供保障,那么当社会生活受到非正当的干扰时,应该采用什么法律手段来应对,则更不能脱离于生活经验。因为,如果手段的偏差,不仅无法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生活或者社会关系,反而会适得其反使得已有的矛盾复杂化。所以,只能根据社会生活经验,考量相关主体利益、社会关系、规范目的等规定相对应的手段。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确保手段与目的的一致性。
其次,法律由纸面上的法变为社会中现实的法,要求法律投身于社会。逻辑性的具备只是告示法律存在获得生命的可能性,究竟能否获得生命,尚需经过社会的检验。逻辑性仅仅给了法律一副躯体,但是生命的灵光还得在社会中获得。也就是说,法律如果没有得到实施,那么就只是立法者在应然意义上的良好期待。但是认为法律已经实施即获得生命力的观点也是错误的,法律的实施和生命力的获得之间,并不能划等号。这里的生命力可以理解为法的实效。无论法律的制定经过了多少全面而严密的论证,都不能保证法律必然能够实施于社会,并获得良好的实施效果。社会关系的重叠交叉和千变万化往往使得法律难以回应现实生活的需要。法律实施后,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则可以对法的实际效果进行大致的评估。如果法律并没有得到公民的良好遵行,而代之以一种替代性的规则,那么通过这种折射法律可以看到自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而顺藤摸瓜做出针对性的调整和补充。法律存在的价值是为了给公民的行为提供一种合理的预期,并不是单纯地作为权利和义务的宣示。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它是一种行为规则,发挥着行为指导和规制机能;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而言,它是一种裁判规则,在纠纷发生后作为做出裁段的依据,发挥着定分止争的机能。而这些机能的获得,单纯依靠法律自身逻辑的周延是不够的,应然意义上的规范完整并不代表法律实施的效果圆满。法律只有实施之时,才能发现漏洞、暴露法律本身的矛盾、凸显规制的空白等问题,进而反躬自省,做出及时的解释或者修改。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规范作用,才不至于被架空成为虚无缥缈的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