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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贪污,非国家工作人员应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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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贪污,非国家工作人员应为从犯——S某某被控贪污罪辩护词 (2011-10-01 20:18:37)

标签: 贪污 非国家工作人员 从犯 杂谈 分类: 办案文书

辩护词

刘成涛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芳律师事务所受S**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刘成涛担任贵院审理的S**涉嫌贪污一案被告人S**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S**涉嫌贪污罪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S**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在对S**量刑时,应当充分予以考虑。具体阐述如下:

    一、S**在参与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涉嫌犯罪的事实过程中,起的是次要作用、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S**参与的有四宗,即起诉书列举的第三宗、第六宗、第九宗、第十宗。根据被告人L**、Z**、H**、X**及S**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在首次实施上述涉嫌犯罪的行为即实施第三宗之前,系先由H**或Z**把举报假烟的奖励政策透露给L**、X**,然后预谋从外地买进假烟搞假举报以骗取举报奖励款。在具体实施涉嫌犯罪的行为时,又是由H**或Z**确定购买假烟的品种、大致数量,然后由L**等邀约S**出资购买假烟,由L**负责联系购买假烟运至贵阳,由H**等安排租房的大致范围,当把假烟运往指定的查扣地点后,又是由L**打电话向H**或Z**举报。在参与H**、Z**等实施涉嫌犯罪的行为过程中,S**始终只实施了一些次要的、辅助性的行为,也就是接受L**等的邀约进行出资、参与租房,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行为悉受胡海、Z**、L**的指挥、支配。其他主要的、关键性的行为,如联系假烟生产销售商、汇出假烟货款、联系发运假烟,特别是打电话向H**或Z**举报假烟、查扣假烟、将假举报的假烟案件按照查处假烟执法程序立案、报批举报奖励款、领取赃款等行为,均是由L**、X**、H**、Z**等实施的。可见,在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涉嫌犯罪的行为时,S**只是一个配角,他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性的,S**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二、S**在归案后,在检察机关的历次讯问中均如实向检察机关陈述了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好,具备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S**20093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2009321日,检察机关在首次讯问S**时,S**即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侦查,对自己参与胡海、周真祥等购买假烟搞假举报以骗取国家打击假烟举报奖励款的事实供认不讳,之后,在侦查机关的历次讯问中,S**的供述均与第一次供述相一致,从未翻供、推卸责任。在庭审过程中,S**对自己参与的涉嫌犯罪的事实仍一如既往地供认不讳,S**这样的认罪态度在本案所有被告人中是最好的。S**良好的认罪态度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检察机关的侦查资源,为侦查机关及时迅速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很好的保证。并且,S**归案后,数次向检察机关真诚忏悔(见2009321日、43S**的讯问笔录)。这充分表明S**在归案后,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诚恳,具备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三、S**系初犯,在此次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之前一直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青年,没有任何前科。

    本案中,来自农村的S**参与实施被指控的行为,尽因其文化程度低(S**仅为小学文化程度),缺乏法律意识,加之受到刘发松等人的迷惑,一念之差走错了路,才实施了被指控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归案后,S**又老老实实地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这表明S**犯罪的主观恶性极浅,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对S**量刑时应对其犯罪主观恶性极浅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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