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法律快车 > 信阳律师 > 孟宁刚律师 > 成功案例 > 正文
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辩护词作者:孟宁刚 时间:2013-04-01 查看(2)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的委托,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的辩护人。根据开庭之前所阅读的卷宗、法庭调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陈述,基于法律与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和酌定情节,根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主管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少,又有悔罪的意愿存在,从我国《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辩护人望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管制、免除处罚或者适用缓刑为妥。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能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辩护人:孟宁刚
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日
最后,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