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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案件】对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刑事和解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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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伤案件】对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点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根据这一规定,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属于被害人可选择自诉程序或公诉程序的案件,而允许被害人选择公诉程序的主要原因是考虑到被害人在取证方面的弱势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也就是说,假如故意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选择自诉,他(她)完全可以与加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而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本身就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当被害人与加害人达成和解后,被害人物质、精神方面的损伤均得到补偿,加害人造成的社会危害被大大减少,这时候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公安部的这两条规定,是目前最直接、最明确对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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