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2012-12-18 21:06:39)
标签: 杂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2013
说明:
1.本告知书所称刑事诉讼法是指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这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了解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但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阅卷权,故此本告知书没有将阅卷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加以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