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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为何执行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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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为何执行艰难? (2006-07-06 19:51:28)

分类: 法治故事

       犯罪分子杀人放火后判刑入狱,而法院判决他们赔偿受害人的钱,受害人则很难拿到。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以至社会上流传一种说法:“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更是难上加难。”针对这种说法,记者走访了部分法官、执行员和律师,由他们从专业的角度,剖析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以执行的现状、成因,并探讨了一些解决的途径。

 

案例:丈夫死亡5万赔偿难拿到
       宜良农民邓继华,与同乡任会发生不快。2004年9月11日晚上,任会邀约张平虎、魏纯兵将邓继华叫出家门殴打致伤,邓被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昆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任会和魏纯兵有期徒刑15年,判处张平虎有期徒刑12年,并判令三人赔偿邓继华家人5万元。邓继华家人嫌赔偿过少提出上诉,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
       随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由昆明中院执行。但是一年多过去了,邓继华家人连一分钱都没有拿到。邓继华的妻子王月珍说:“邓继华是我家的经济支柱,他死后,家里的经济来源几乎断绝了。我两个小孩都才十多岁,老人又老,经济十分困难,邓继华死了近两年,尸体也还在殡仪馆寄存着,我们真的很需要这笔钱。”王月珍说,她为此曾多次到昆明中院执行局、信访局反映过情况,但到目前为止,还是没有拿到一分钱。

 

法官:法律规定要判但很难执行
       本案审判长——昆明中院刑一庭法官朱正渝说:“象邓继华家这种情况,实在是太多了。”朱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
       “不判不符合法律规定,判了呢又会给执行局造成困难,导致执行积案增多。”朱法官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多为经济收入不高的人员,判刑后,他们又要入狱服刑,“拿什么来赔?”朱正渝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这个矛盾不容易解决。“以前办案,我们都是在拿准犯罪分子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通知受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新的刑事诉讼制度,要求我们必须告之所有受害人的家属,他们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某方面来说,这也是为了保障他们实现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判了后被告人赔不起,又造成了执行困难的现状。”
       朱正渝说,办案中他们会根据法律规定告知受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但是实际判决时,他们只能从实际出发,笼统地考虑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然后确定赔偿数额,“我们这样做,也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办,精神损害的索赔,最高院规定法院不受案,所以我们也不考虑。”
 
执行局:不能执行的情况分很多种
       昆明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段辉辉,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难深有体会。他说:“民事执行,我还找得到被执行人,找得到他们的财产,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执行人大都在监狱里,又几乎没有什么财产,执行起来确实比较艰难。”据他透露,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极少部分能够全部执行,少部分能够部分执行,相当多的是中止执行。如果被告人被执行死刑又无财产,相关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就执行终结。
       段辉辉认为,刑事案件中很大一部分犯罪分子,正是因为经济困难才发生侵财害命的行为,这类人,根本就没有什么财产;还有一类,有是有点财产,比如住房什么的,但这些财产,多为其与父母或者妻子儿女的共有财产,这类财产很难分割。“他进监狱了,他的家人难道就不要生活了?”段辉辉说,类似的执行案件,即便犯罪分子拥有部分财产,他们也很难查封或者冻结。
       段辉辉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告人支付赔偿金给受害人或其家人,是会被法院视为认罪悔罪表现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因此,那些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大都愿意在法院判决前先支付赔偿;那些没有赔偿能力的,即便法院判他赔,他也赔不起。大多数不能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就属于后面一类。
       “根据法律规定,罪犯刑满出狱后,仍然有义务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因此,大多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我们都是采取执行中止的方式处理,待被执行人出狱后有能力赔偿的时候再执行。”段辉辉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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